重庆法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网吧放电影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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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法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网吧放电影担责
2010年04月26日 0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重庆4月26日电(银雪)26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内容涉及卡拉OK行业著作权纠纷、商标维权、特许加盟等方面。以下案例入选其中:

  一、卡拉OK行业不再有免费的午餐

  案情回放:原告某某唱片公司将重庆多家卡拉OK经营者告上法庭,认为其在卡拉OK厅使用MTV伴唱画面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著作权,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每首歌3000元左右。

  法官点评: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版权费由中国音像协会、中国著作权协会两家机构收取。收费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不缴费,就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歌曲。如此看来,重庆的卡拉OK经营者为避免接踵而来的官司,最好的选择莫过于依法缴纳版权使用许可费用了。

  二、“太太乐”商标成功维权

  案情回放: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是图形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欧某将与前述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使用在外观设计上并申请了专利,原告遂起诉被告。

  裁判结果:被告不得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

  法官点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使用在外观设计上并申请专利的行为本身虽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必将造成一般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侵犯。

  三、法国名品“欧舒丹”遭遇“克隆”

  案情回放:法国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所生产“欧舒丹”化妆品系国际知名品牌。广州市某美容美发用品厂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所生产“时尚生活”系列化妆品“克隆”了“欧舒丹”旗下的蜂蜜、橄榄、蜡菊等九个系列的包装、装潢。欧舒丹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点评:同业竞争者对于对方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非但不主动加以避让,反而全面抄袭克隆,有违诚实信用,造成市场混淆,依法应予禁止。

  四、特许加盟约定明确 长沙“小天鹅”转让违约

  案情回放: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权被告在长沙经营“小天鹅”火锅,被告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转让火锅店。

  裁判结果:被告支付违约金21万元。

  法官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五、单位起诉职工主张专利权属 法院判决认定系职务作品

  案情回放:公司的原职工申请了专利,公司认为职工系因完成原告所交付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发明,该项发明是典型的职务发明,其权属应归交付工作任务给被告的原告所有。被告认为涉案专利是与其在原告公司的工作职责无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

  裁判结果:专利属于公司享有。

  法官点评: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但对专利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为了避免纠纷,职工最好和公司对发明的权属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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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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