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唱第一案为何先拣软柿子捏?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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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唱第一案为何先拣软柿子捏?
2010年04月09日 09:38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漫画 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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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报道称,中国内地首例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假唱案件于近日宣判,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并认定在商业演出过程中假唱的演员方梓媛和殷有璨,当日已分别向四川省双流县文体局缴纳2.5万元罚款(报道称罚款总额为5万元,两次缴清)。

  看到这个消息,我的感觉是多少有一点啼笑皆非。先说笑,广大观众提了多少年的意见,现在终于有人为“假唱”交罚单了,无论如何都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作为开端,我们有理由感到高兴。但是,也要看到,高兴归高兴,却也笑得十分勉强。为什么?因为,拿两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开刀,总给人“柿子拣软的捏”的感觉,让人心里觉得不是滋味儿。难怪有人称之为“愚人节之后的冷幽默”。

  非我辈孤陋寡闻,方梓媛与殷有璨何许人也?我猜想,怕是没几个人说得上来。查过以后才知道,二位只是当晚为黄圣依站台的两个小演员。不是说小就可以原谅,再小,做了不可原谅的事,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问题在于,就假唱这件事而言,绝非这两个小角色所能代表。事实上,这些年来,假唱事件层出不穷,涉及许多知名歌唱家。观众的质疑声更是不绝于耳,但我们却从未看到有谁去认真查过,也从未看到有谁受到处罚。为了打击假唱现象,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出台了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又进一步对假唱和假演奏现象进行界定,即“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既然如此,究竟是相关部门不作为呢,还是歌唱家牌子太大,不能有所作为,甚或不敢有所作为,而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

  尽管如此,“假唱第一案”对假唱行为的警示意义还是显而易见的。俗话说,杀鸡给猴看。又有成语“敲山震虎”,也引起我们很多联想。只是“鸡”如果不成样子,猴子就未必能被吓住;而敲山的动静太小了,对老虎也难有震慑作用。所以,我很希望其他地方和更高一级的文化管理部门和相关的执法部门能像四川省文化厅和双流县文体局的执法人员一样,也拿出一点认真、执著的精神来,抓几个像点样子的“大案要案”,让那些“猴子”和“老虎”真正领教一下法律的威严,还广大观众一个真实、清白的演出市场。真像四川省文化厅市场稽查总队副总队长谭万春说的:“对每一场商业演出,继续严格地现场监管,彻底封杀假唱。”做到这一点,真的很难吗?

  解玺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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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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