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传播此照片侵害该女子肖像权
针对此事,3月30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欧爱民教授,他说公民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该姑娘自己将照片挂到网上,但如果其对肖像权做了权利保留声明,在未征得她的同意下,有网友擅自在网络散播照片,就属于侵权行为,她当然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并进一步要求精神赔偿。
欧教授还说,即便网友是针对该姑娘的行为所做的评论,但如使用“脑残女”、“脑袋被驴踢了”等词语,也是有损人格的侮辱性话语,显然超出了合理评论的范畴,属于滥用言论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此,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人肉搜索当然也涉及违法”,欧教授还表示,“因为知情人在未征得公民的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熟悉者的信息发送到网络中,这无疑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当然,如果是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就另当别论,因为他们要接受更多的舆论监督,隐私权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克减。”
最后,欧教授还呼吁道,“对于人肉搜索,公民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规不完善,对此类违法行为,只要他没有触及刑法,执法部门就难以对之加以法律制裁,因此,为了更好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惩处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我国必须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让人肉搜索者无处可逃。”(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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