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九的酒》演唱者:音著协侵权事实清楚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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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九的酒》演唱者:音著协侵权事实清楚
2010年03月15日 09:12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音著协”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少华及委托人认为,凡以传播为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许可,否则构成侵权。“音著协”的使用行为完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基本要件。“音著协”的目的不是为了介绍评论,而是为了营利。“音著协”是通过直接提供涉案歌曲的试听服务来实现其推广自己的商业目的,从页面显示点击次数可以看出仅这一首歌曲给音著协的网站带来了五万余次的浏览量。“音著协”不是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根本就是直接使用作品。“音著协”对歌曲的使用已经超过适当的标准,构成实质性使用。歌曲的长度是以小节而不是以时间来计算的,“音著协”在本案中完整使用了副歌部分(8小节),而该部分正是歌曲的高潮,更是商业价值所在。“音著协”使用歌曲的行为完全超出了适当的范围,构成实质性使用。尽管试听页面没有看到“下载”按钮,但是“音著协”却没有采取设置任何技术上的保护措施防止歌曲绝对地址泄露或音源被下载。

  省高院审理该案时认为,“音著协”在其网站上,分别注明了歌曲的词作者陈树、曲作者朱德荣和演唱者陈少华,以及涉案所表演音乐作品的名称“九月九的酒”。这说明“音著协”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遵循了相关规定,而且从其本身成立的目的、所开设网站的初衷、实际使用陈少华表演内容的程度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来看,“音著协”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到了审慎地规范自身行为的义务。

  而且,从“音著协”的行为方式及表现来讲,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者推介,也没有直接从涉案歌曲的这种推介中盈利。

  审判法官认为,本案纠纷提出的问题实质是:涉案歌曲词曲的著作权人及其著作权管理组织与其表演者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涉案歌曲词曲作者将著作权授权给“音著协”管理和保护,但歌手陈少华作为表演者,音著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部分仍需取得陈少华的许可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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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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