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错杀张蕴古
根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在其统治初期判处死刑时,会召集中书、门下两个部门五品以上的官员及尚书一起商议。有个叫李好德的人,在公开场合大肆宣讲妖妄之言,太宗下令将他下狱治罪。大理丞张蕴古就此事上奏说:“李好德有疯癫病,按照法律不应当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上奏弹劾张蕴古,认为张蕴古是有意袒护李好德,李好德并没有疯癫之症。太宗听了权万纪的奏报,非常气愤,于是下令将张蕴古斩杀于东市。
按照唐律的规定,凡是口出妖妄之言并且涉及国家、君主的,应当处以绞刑。但唐律同时规定,对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身体带有笃疾的人,应当由大臣上请皇帝予以减免处罚。疯癫病属于笃疾的范畴,所以张蕴古奏称李好德为疯癫人,不能像常人一样处罚是有一定道理的。唐太宗在事后也感到非常后悔,认为自己的决定过于武断和草率,于是下诏规定,今后凡判处死刑,即使是立即执行的,仍要三复奏。后来,唐太宗进一步对群臣说:“从今以后,在判处死刑案件时,要在两日内进行五复奏。地方案件也要三复奏。所谓五复奏,就是在判决前两日和前一日内两复奏,行刑之日再三复奏。此外,在进行复审的时候,对于虽然依法应当处死,但是情有可原者,应当录状上奏。”
唐太宗错杀张蕴古的故事,是唐朝建立复奏制度的一个直接原因,也体现了唐初统治者“慎刑、恤刑”和“少杀、慎杀”的思想。
□庞朝骥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