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官司已经交换证据 法院延长举证期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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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娃”官司已经交换证据 法院延长举证期限
2010年02月24日 13:19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年一月初,本报独家报道了“葫芦娃爸爸”胡进庆正式起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美影厂”),要求判决确认《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动画影片中葫芦兄弟、金刚葫芦娃、采药老爷爷、蛇精等妖精的各类角色美术造型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所有。昨日下午,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美影厂办公室副主任鲁小明以及上海两家报社的记者到场旁听。

  昨日,被告方代理律师进行了简单答辩:“被告方认为,葫芦娃造型著作权一事,是原告的下一代在争权利。被告方认为,葫芦娃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其造型著作权属于法人作品,不应由原告个人享有。”由于审判长戚继敏当场表示证据仍有不少不清楚之处,决定将原、被告双方举证期限延长30天。记者 何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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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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