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关“曹操墓”的声音至今未熄。今年1月初,沧州律师韩甫政上书国家文物局,希望依法公开从发掘计划许可到发布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报1月8日、1月30日曾报道)。1月28日,国家文物局在其网站作出公开答复,称 “曹操高陵的考古发掘、学术认定和研究成果公布等程序,符合考古工作规程”。
在认真看了国家文物局的答复后,2月3日,韩甫政告诉记者,他对该答复表示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希望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他重新作出答复。他呼吁,因为没有制定文物认定标准,才导致社会上对文物认定等种种争论,也使得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在“伤痛”中前行了27年之久,他希望这种局面早日结束。
-“认定‘曹操墓’程序违法”
●质疑一:认定未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韩甫政认为,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国家文物局同意认定或认可安阳西高穴大墓为“曹操墓”等的行政行为,因未履行“听证”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是违法的、无效的。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安阳西高穴大墓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文化部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的效力。韩甫政认为,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从此规定中不难看出,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或其他组织,向河南省某文物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为“曹操墓”,不论是哪个文物行政部门,依法都“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然后才能“作出决定”。然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并未执行这一法定程序。
●质疑二:认定决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告”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依据该规定,在不考虑应当听证等的情况下,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对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作出“曹操墓”的认定决定后,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告”。
韩甫政表示,截止到今天,除河南省文物局等有关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为“曹操墓”的信息外,尚没有一家文物行政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布告。所以到今天公众也不清楚,认定安阳西高穴大墓考古发现为“曹操墓”的决定,具体是哪个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的,是哪一天作出的,“公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公告”的格式是什么样等等。“办法明确要求‘公告之日起生效’,既然没有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那从法律层面上讲、从文物保护法的角度上讲,‘曹操墓’至今还未生效。”韩甫政说。
-“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韩甫政认为,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所作出的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据以上法定,结合被申请人的答复能清楚地知道,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一)项,即“属于公开范围的”,为此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他说,在国家文物局的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该如何获取所请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看,显然被申请人未按该第二十六条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截止到2月3日,韩甫政尚未接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亦未接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信息告知申请人答复已公开在其网站上。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或“通过安排申请人”等形式,给申请人予以答复,然被申请人同样未按法定程序执行。
-“答复”内容存在法律常识性错误
韩甫政认为,今天“曹操墓”的问题,已不仅仅只是“考古工作规程”的问题,已然涉及到“ 文物鉴定”到“文物认定”等众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被申请人以“符合考古工作规程”来证明,河南方面的认定和被申请人同意认定或认可等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即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曹操墓”的认定合法有效,委实南辕北辙。
因为《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八章二十六条中,既无“文物鉴定”和“文物认定”的概念,又只字未涉及“文物鉴定”和“文物认定”的范畴。同样《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八章二十六条中,既没有被申请人所提到的“学术认定”、“研究成果公布”的概念,又只字未涉及“学术认定”、“研究成果公布”的范畴。《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只是考古工作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调整和规范的仅仅是考古工作的范围。
-“答复”模糊了有关鉴定、论证等事实
韩甫政说,2009年12月31日,在郑州召开的“曹操高陵考古发现说明会”上,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孙新民等证实:“2009年4月6日和2009年6月4日,河南省文物局曾邀请有关专家对考古方案进行论证。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 11月9日和2009年12月13日,前后两次邀请有关专家对考古成果进行论证”。
同时,曾参加论证的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刘庆柱,在不同场合证实(如2001 年1月10日北京电视台访谈录等),“关于真假问题,国家文物局出面召集了两次专家座谈会”。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两名学者交叉证实,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召开了两次论证会或座谈会,时间是2009年的下半年,河南文物局组织专家召开了两次考古方案论证会,时间是2009年的上半年。
韩甫政质疑,国家文物局的答复中却是,“2009年下半年,河南省文物局多次组织专家对该大墓的考古成果进行了研究论证”。国家文物局讲,河南方面2009年下半年多次组织专家考古成果论证,河南方面却说,在2009年上半年组织了考古方案论证;国家文物局在答复中未讲曾组织专家论证,河南方面和学者刘庆柱等说国家文物局组织了两次。
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安阳西高穴大墓的鉴定和认定问题,在程序和事实上竟有如此大的出入,“故意不尊重事实真相的一方想要隐瞒什么?想要推卸什么?”
-“答复”回避《文物保护法》长达27年的伤痛
韩甫政认为,因为国家文物局有不依法向社会公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知国家目前有无“文物认定的标准”,答复中对此也予以回避。他注意到,《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实行至今已达27年之多。“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到“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这是《文物保护法》长达27年之久不舍不弃的要求和愿望。
2009年8月,《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很多人都清楚,国家没有统一的文物认定的标准,《文物保护法》就不可能健全、完善,因为文物认定的标准,是《文物保护法》实施的基础和保障。韩甫政说,在2007年10月份《文物保护法》修改五周年座谈会上,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曾讲,“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未能出台,致使实际工作中对文物认定标准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讲,“现在我国文物领域内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缺失较多,行业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确实影响实际工作”。“安阳西高穴大墓的认定,之所以引起强烈反响,法律层面上讲其主要原因,是有些文物行政部门有法不依,再者便是没有该有的文物认定标准而无法可依。”韩甫政说。(记者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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