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官称以侵权为前提发展数图之路不好走
我国数字图书馆大都曾陷版权危机
当把未经授权的作品“摆”进数字图书馆的那一刻,就注定了这场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人的争端开始了。
北京市海淀区,全国绝大部分数字图书馆的运营商都集中在这里。作为审理过诸多此类案件的法官,2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德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2002年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到500多名博士、硕士状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众多数字图书馆都曾陷入过版权危机。”
这些数字图书馆在为公众接触图书提供方便的同时,由于牵涉图书著作权问题,其自身也面临着发展瓶颈。法官认为:“以侵权为前提发展数字图书馆之路并不好走。”
谈判成本高≠能侵权
面对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读者需求,经营者成立数据库,有偿提供论文,标出价格有人愿意买,经营者获得利润。
一旦需求大,相应的商业运作多了,难免产生法律纠纷。实践中,授权途径不畅,授权模式滞后,合理的授权价格难以达成共识成为产生纠纷的原因。
一些企业想获得授权,但是对于授权价格,作者和经营者达不成一致。由于市场本身还不成熟,作者对作品值多少钱不清楚,就会开价高一些,经营者本来面临较大风险,会尽量减少投入,双方差距过大,就会谈不拢。
目前,传统授权模式是一对一、见面谈,这种模式谈判成本比较高,有些作者联系起来很困难。“但是法院的态度是,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否定了对著作权中作者权利的保护,不能因为这个理由就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杨德嘉加重语气说,“不能因为见不到对方,就可以随便用,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总的原则是,对别人作品进行商业性的使用,一定要经过作者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你不获利≠我没损失
2002年,陈兴良教授针对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了第一起维权诉讼,起诉被告未经其授权使用其3部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40万元的赔偿金额。
面对诉讼,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来作抗辩,这也曾引起不少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同情。
尽管陈兴良最终并没有获得40万元的赔偿,但官司胜诉了,法院认定了被告的侵权,判决了相应的赔偿金。
但人们对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侵权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很多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杨德嘉认为,不一定是免费的网站就不是商业性使用。图书馆形式上是免费,但其完全可以通过广告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营利润。
“免费网站就不构成侵权,这是一种误解。虽然你自己没有获利,但给别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就是侵权。”杨德嘉说,法院在判决时的立足点,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经营者的发展。
协会介入=纠纷减少
据了解,法院在对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些经营者明知就是侵权,仍不管不顾违法获得利益;二是,有些经营者自身发展需求很大,如果要一一获得授权,困难比较多,这种情况下,经权衡,便先解决对内容的需求问题。
“对后面情况,如果有行业协会介入,这一类纠纷就会明显减少。”杨德嘉认为,如果有明确的授权标准、授权渠道,就可以获得授权,就能解决授权瓶颈问题。
面临这种困难,法院鼓励经营者去开创一些新的经营模式,比如像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那样,有集体的管理组织,行业与行业间达成协议,避免单个间谈判浪费成本,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侵权的发生。
“行业协会介入比企业单打独斗要强得多。但协会的缺点是,面对纠纷的范围还是太窄,基本上是就事论事,没有解决整个行业与行业间普遍适用的整体方案。”杨德嘉说。
据悉,目前已有行业协会正在考虑相关问题,将会形成批量授权的模式,从而大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
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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