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不是电视“锯” 各国如何规定广告时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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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不是电视“锯” 各国如何规定广告时长?
2010年01月19日 15:30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越是热播的节目,广告插播越频繁,甚至有人戏称,“广告时间插播电视剧。”一直以来,这样的荒唐现象让观众感到气愤却又无可奈何。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2009年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将每套节目的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这对长期霸占荧屏的插播广告起到约束作用。如果你再看到被插播的各种广告“锯”得七零八落的电视剧,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当地广电主管部门投诉了。

  长而滥的广告插播在哪个国家都不受欢迎。最近,巴基斯坦也对每小时广告总时长超过12分钟的非国有卫星电视台进行了惩罚。事实上,世界各国对电视广告时间的限制和规定虽各有不同,但每小时总时长12分钟是个较为普遍的约束。

  在欧盟,规定广告总时长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两次广告时段的最短间隔依节目内容不同为20至30分钟。不过,欧洲各国针对自身的不同情况,规定会稍有偏差。如德国,国有电视台在周一到周六的全天内,只可以播放总共20分钟的广告,晚上8时之后不允许播放任何广告。对于电视广告的播放频率,无论国有还是私营电视台,每小时内最多只能播放总共12分钟的广告,每次播放广告时间不得超过6分钟,在两次播放广告的时间段内至少要有30分钟的间隔。英国也有 “12分钟限制”,而与其比邻而居的爱尔兰则只能容忍10分钟的广告时长。

  俄罗斯联邦中央和地方对广告的时长限制非常不同,分别为4分钟和15分钟,但由于电视收视率低迷,联邦中央还在考虑进一步缩短这个时长。

  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广告时限则是每小时15分钟,观众对此纷纷抱怨:“广告多得实在令人难以忍受。”

  在传媒业最发达的美国,电视台、电台的广告内容均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管理,它有一支庞大的审查队伍,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全面审查。该委员会对电视广告时限管理非常严格:在黄金时段(指每天下午6时到晚上12时,由各电视台任选3小时的播出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如节目时间超出 60分钟的,则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插播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中,电视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非黄金时间的电视广告也被限播,每60分钟的节目中,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此外,与许多西方国家一样,美国也要求必须在节目“自然中断”时才能插播广告。

  杰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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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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