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村民和企业的无良警示人们,社会对“败德”的默许,才给了“弱肉弱食”滋生的土壤。
四川雷波县一些村民像饲养牛马一样“圈养”从各地拐来或骗来的智障人士,经过一番“培训”后,被村民带出到全国各地工矿企业打工,伺机把智障人士推入井坑或以其他方式杀死,制造成“工伤”假象,骗取和勒索工伤赔偿金。据报,受害智障人士高达20多人。易中天先生闻此消息后,致电现场采访记者,在确认了这人间悲剧不是“黑社会”干的,而是一群年收入不过800元的村民的勾当之后,愤而写下以“弱肉弱食”为题的词句:“昔闻弱肉强食,今闻弱肉弱食。如此人相竞食,来年我被谁食?”
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年收入不足800元的村民,与脱离于监护人、在法律地位上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都应属于“弱势”一类。按联合国的标准,每日生活水平不足1美元的,均列为贫困线以下群体。按此计算,雷波村民日均收入连三分之一美元都不到,属“赤贫”阶层。因此,易先生把脱离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赤贫村民“吃掉”脱离于合法监护体系的智障人士,冠之以“弱者”吃“弱者”一说,应是成立的。
从词源学上考察,易先生的“弱肉弱食”一语来自于“弱之肉,强之食”的逻辑范式,有相通性。“弱肉强食”是达尔文丛林主义的白描,是纵向的,有其自然属性,是上位阶层对下位阶层的层递式盘剥,形成制约共生关系;而“弱肉弱食”虽然也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变体,但却是横向竞争关系,颠覆了自上而下的自然食物链秩序,是反社会的自残反噬。“弱之肉,弱之食”,虽然表面也是处于横向序列的“相对强者”对“相对弱者”的吞噬,但这类相对性随着强弱地位的不确定性而失去了可区分的价值。弱肉弱食把人际相邻关系彻底沦为“人与狼”或“狼与狼”关系,它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对社会赖以存在的道德伦理体系具有毁灭性的破坏作用。
“弱肉弱食”秩序的形成,在于一个犯罪收益的相对主义。一次成功的犯罪收益值在20万元至35万元之间,按现阶段年收入800元算,他们要活过250岁才勉强挣到这么多的钱,在死刑为最严重刑事责任方式的情况下,除非他们处以两次以上的死刑,才能在绝对数值上与犯罪收益值相当,而一次犯罪从预备到实施, 成本近乎于零。所以,就此而论,雷波村民“弱肉弱食”背后的“激励”应是唾手可得的巨额犯罪收益(相对于其收入水平),而非纯粹的社会报复。从雷波案上看,“弱肉弱食”的相对主义,是借助于三个外部要素。第一就是雷波小圈子内的“公开性”,“圈养”和买卖智障人士成了一个公开的产业;其二则是工矿企业对雇佣关系和劳动条件的失范,轻而易举就雇用了智障人士从事高危职业;最后是社会纵容智障人士和赤贫人士脱离于应有的保障救助体系。
美国曾经出过这么一个案例,有人把邻居女孩秘密关押在其地下室里,充当其性奴达数十年,其间,这位人士照样参与正常社会活动,甚至与邻居一道到警署报案、一起寻找“失踪”女孩,一同参加教堂祷告。总之,他公开出现在社会上的形象,不论是小圈子还是大圈子,都是个守法有道的绅士。芬兰也出过类似案例。他们刻意隐匿真相,最大原因是他们自己都知道他们的行为天理难容,邻居或社区决不会姑息其丑行。雷波村民和企业的无良警示人们,社会对“败德”的默许,才给了“弱肉弱食”滋生的土壤。一个本在纵向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弱者,反而在横向竞争中通过摧残同类,得以幸存的机会。这样“斗兽场”般的悲剧又何尝只是发生在智障人士身上呢?当人们默许着潜规则凌驾于法律和公义,当人们放纵社会礼崩德败,我们还能相信身边和我们一样居于同一阶层、或靠同一职业谋生的亲友同事吗?这就是易先生要探寻的“来年我被谁食”命题中的真正答案。
和静钧(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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