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回应
娱乐圈“名人”宋祖德兄弟因为侵犯著名导演谢晋名誉权日前被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罚20多万元,并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词给他们行为的定性是:已经构成侵犯名誉权,并且“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取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
从一审判决书显示的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看,宋祖德兄弟侵犯谢晋导演名誉权的性质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诽谤。在我国的法律意义上,侮辱与诽谤行为虽然都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构成损害,但具体行为内容却截然不同。侮辱,是散布可能已经客观存在但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宜宣扬的某些事实;诽谤,则是无中生有、纯粹造假、恶意中伤的行为。马克思就曾经说过,你宣扬一个人是盗贼,如果他以前确犯过盗窃,就是侮辱,因为那是过去的事,现在人家已经改好;如果人家从来未曾偷盗,那就是诽谤。相比之下,诽谤比普通侮辱的危害要大很多。
我国现行法律对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行为有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区分。两者的差别主要就是在主观过错的类型、情节的轻重和被证明的程度方面。恶意民事侵权如果达到“情节严重”,而且有证据证明排除了“合理怀疑”,就应当以犯罪治之。
以此对照,宋祖德兄弟俩的行为已经完全够得上刑法第246条“诽谤罪”的格了。
构成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并非是指一定要产生某种“有形”的损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出现精神疾病等),关键是看此行为对他人名誉、人格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究竟如何。当捏造、散布的“事实”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为真,当这种“事实”的扩散面已经相当广泛、人们对当事者的“良好形象”动摇甚至鄙视,这样的行为自然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就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法理上讲,“手段十分恶劣”是“情节十分严重”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这样的诽谤就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问题,已经属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范畴;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样的方式,那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
“名人”自有名人效应,“名人”的言行当然有着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响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则。不过,“名人”之“名”或许更多地来自于他们的天赋、技能和“包装”技术,本身并不必然包含人格、伦理、道德价值的预设和评判。事实上,绝大多数“名人”给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水准的提升,他们(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的名人、能人)常常成为人们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希望。当某些在政治判断上,在相关技能、水平上堪称“名人”者,利用其“名”做出有背公德、危害公众利益的事情,甚至是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时,他们对人们道德情感、社会信赖甚至政治信仰所构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普通人。
(作者系著名刑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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