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不仅回应了公众对于当前电视广告过多过滥的强烈不满和批评,更表达出国家重拳整治荧屏乱象的态度和决心。
新年伊始,在新规矩约束下的电视广告能否告别无序与混乱,迈向健康发展,人们拭目以待。
用餐时间不准放恶心广告
在某机关工作的周先生一般下午5点半下班,到家做好饭,大都是7点半左右。他的习惯是打开电视,边吃晚饭边欣赏节目。
不过最近,周先生的这个生活习惯却无法继续下去——几周前,周先生遇到了一个让他非常倒胃口的问题:在他晚饭时间最喜欢看的某频道电视节目中,突然开始出现了插播广告。要知道,那时候他正端着饭碗吃着饭呢,可荧屏上却大肆播放起一个治疗便秘的广告。这边周先生扒一口饭,那边电视屏幕上一堆男女老少就轮番叫喊一遍 “都是宿便惹的祸”、“便秘通了……”等广告词。坚持了几天,不堪其扰的周先生不得不在吃饭时间狠狠心关掉了电视机。
周先生的遭遇可不是什么特例,在吃饭时间“撞”上恶心广告的电视观众,数不胜数。在某网络论坛里,网友小赵写下了这样一段遭遇:傍晚吃饭,津津有味之际,电视猛然飞出××门诊妇科病专科的广告。没看到画面,唯女主角矫情声萦绕于耳,口中米饭立喷,胃口大倒。岂料一波未平一波骤起,妇科病刚“好”,又来“痔疮治疗”云云。“我这顿饭,硬生生被电视广告倒了胃!”
朱老伯说,从前自己和家人最享受家里聚餐的时间,一边看电视一边吃饭一边有说有笑聊天,好不热闹。可有几次,自己和家人正吃着饭,电视里冷不丁伸出一只大脚丫子,5个脚指头张牙舞爪,让人恶心。原来,这是在放一个治疗脚气的广告。全家人顿时没了吃饭的兴致。从那以后,朱老伯在家庭聚餐时间再也不敢开电视。
新规矩:从1月1日起,电视里播放商业广告必须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明星代言禁做疗效证明
从唐国强、解晓东为北京某医院制造“送子”神话,到明星齐捧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再到侯耀华代言10个虚假产品广告……人们开始知道,许多高疗效、高纯度产品都是明星忽悠出来的。
其实,明星虚假代言已经不是新问题。几年前,大红大紫的郭德纲为“藏秘排油茶”做的减肥广告亮相北京。2007年,郭德纲被央视的“3·15”晚会点名,所谓的藏秘排油不过是“百草减肥茶”的变身。藏秘排油实际上只是一个还在受理中的商标,藏秘排油与藏茶没有任何关系;藏秘排油的研制单位在香港根本有名无实。随即,郭德纲代言的减肥茶被勒令下架,广告停拍、停播。“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代言过三鹿的明星集体“沦陷”。等到侯耀华以10个虚假广告成为虚假代言之王后,明星虚假代言几乎已到了泛滥成灾的程度。
新规矩:今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将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
广告用词别拿成语“开涮”
把涂料说成是好色之“涂”,形容治咳嗽的药是“咳”不容缓……时下,借谐音乱用成语、常用语几乎成为商家用广告词吸引消费者的一个时髦手段。
广告拿成语“开涮”,固然令观者有耳目一新之感,可如此一来,却让那些正在学习母语的孩子倍感困惑:这老祖宗传下来的语言“珍宝”,怎么会有那么多“山寨货”?
让我们随便看看荧屏上的这些广告词吧:百“文”不如一“键”——某打字机广告;快治人口(脍炙人口)——消炎药广告;随心所浴 (随心所欲)——热水器广告;一明惊人 (一鸣惊人)——某眼病治疗仪广告;一步到胃(一步到位)——胃药广告;有口皆杯(有口皆碑)——酒类广告……
一段时间来这些被商家津津乐道的“创意”,可没少给孩子们添乱。
新规矩:根据新法的规定,今后广播电视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化语言,禁止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
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禁超90秒
“现在哪里是电视剧插播广告,简直是广告插播电视剧。”苏老先生退休在家,是个地道的“电视迷”。可他近来抱怨说,平日看的热播剧,有的一集竟然插播三次广告,平均每次都接近十分钟,而且广告内容单一,不厌其烦地反复播放,丝毫不考虑观众的感受。这种情况下,“再继续等着看感觉就像吃了只死苍蝇,还不如换台”。
林小姐也说:“我特别喜欢看韩剧,但就是受不了电视剧总是插播广告,尤其是晚上,经常是情节最紧张的时候就插播广告了。还一等就好多分钟。看个电视剧的时间还没看广告的时间长呢。”
其实,和苏老伯、林小姐有同样感受的观众并不在少数。更让人厌恶的是,在插播广告中,有的还有些欣赏性,而有的却低俗无聊得实在可以,令人生厌。有的电视台照顾观众的心理,在播放广告时还显示出广告需要进行的时长;有的电视台则完全置观众心理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大放特放广告。
新规矩:今年1月1日起,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而且,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少儿不宜”广告特殊时段不得播放
“去年暑假,我基本上不敢出差,每天上班人在单位心在家,怎么也放心不下孩子。”钱女士说,那些带有“猛料”、极具感官刺激的电视广告和节目屡现荧屏,让她十分担心独自放假在家的上初二的儿子。“这些东西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有可能会影响他一生。”钱女士忧心忡忡。
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就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电视收视率调查显示,在某个频道的晚上黄金时段,有约833万4岁至14岁的未成年观众,节假日收看电视的儿童还会更多,收看时间更长。广告对少年儿童具有超强的示范效应,家长们无法不担心电视广告的负面影响。
新规矩:依新法规定,今后,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此外,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本报记者 张航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