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先生和汪女士称享有《毛泽东自传》一书的著作权,但被告某文化出版公司和北京图书大厦,以牟利为目的,出版发行同名侵权图书,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英文原版的《毛泽东自传》系美国著明记者埃德加·斯诺先生于1936年在陕北保安采访毛泽东主席后用英文撰写,1937年汪先生翻译成中文发表,并于同年11月由上海黎明书局出版。2001年9月,汪先生的唯一继承人原告汪女士将该书的著作权授权于原告丁先生,由丁先生全权负责发掘整理、编辑校注、出版,并享有同等的著作权人身份。同年9月,经丁先生整理、注释和汇编校订工作,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署名作者斯诺录,汪先生译,责任编辑丁先生的毛泽东自传简化字本。2008年1月,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了署名丁先生著《解谜<毛泽东>》。2009年1月,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了署名作者斯诺录,汪先生译,丁先生编校的《毛泽东自传》中英文插图本。此外,中央文献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还分别出版了有关毛泽东自传的一系列书籍。
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国际文化出版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出版发行了《毛泽东自传》一书,抄袭剽窃了丁先生编辑的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自传》,并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故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故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9.6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支付制止侵权的费用4万余元及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 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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