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常委会昨天通过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的建议案》 提出———
在宋大川委员连续7年进行提案,市政协连续3年进行重点督办后,市政协常委会昨天通过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的建议案》,对造成北京地下文物保护形势严峻的五个方面原因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包括尽快制定颁布《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规定》,把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列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前提条件。
为了及时应对当前地下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市政协建议案建议北京市政府尽快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规定》,把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列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要前提条件,文物部门对相关法规中应当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的建设工程先行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并提出可否进行建设的意见,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文物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核发规划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
另外,对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先期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实行文物备案制度,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保证经费落实,市政协建议在政府经费项目中,增加地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推动地下文物保护的规划、研究、宣传和奖励等工作,并筹建北京地下文物保护基金,接受社会捐款。
市政协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现有的法规,并适时出台《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新闻内存
地下文物是古代先民在各种活动中遗留下来的物质文化遗存,包括城址、墓葬等遗迹和生产工具、武器等遗物。北京地区地下文物十分丰富,在纵向深度上,从地表以下直至一二十米都有埋藏。从1993年起,北京先后公布了三批共36处、2798.2公顷的范围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现象
全市仅2.3%的建设项目进行考古勘探
对于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当前的形势,市政协课题调研组提到了这样一个数据:2007年和2008年两年,北京市从事土方施工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共有4191项,但只有97个项目进行了考古勘探调查,仅占总数的2.3%。
市政协课题调研组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尤其是轻轨、地铁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地下文物保护面临更大的压力。即使在施工中发现了文物也难以保护。据介绍,建设单位施工中发现文物不停止施工甚至拒绝文物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的现象屡有发生。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北京物流空港等工程施工时都曾发生过这种情况。
症结
法规不健全制约地下文物保护
经过多年调研,市政协委员和相关委办局逐步达成共识:现有的关于文物保护的国家大法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中关于地下文物保护方面的规定很不健全,这是影响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开展的根本问题。
据介绍,法规的不健全首先表现在“规定不明确”,文物保护法中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是,对于什么是“大型”,却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而北京市的《实施办法》虽然明确为一万平方米以上,但又限定在旧城范围,大大缩小了文物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旧城区外的项目仍旧无从把握。
另外,相关法规虽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文物勘探,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停工报告,但对不履行规定的行为却又缺乏监督、执法和处罚的约束规定。
另一个制约地下文物保护的主要因素是保护经费来源无保障。据介绍,由于地下文物看不见、摸不着,一个建设项目很难在施工前预知地下有无文物,因此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预算中没有列入地下文物勘探发掘的费用,一旦施工中发现文物需要保护,经费没有着落。
而按照现行法规,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工作虽然是文物部门在做,但费用只能向被勘探发掘的单位收取,北京市文物部门却又没有考古勘探发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这导致开展工作难度很大。
-文/本报记者 柳剑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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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建议案” 建议——
研究制定分区片
土地流转指导价
本报讯(记者柳剑诏)市政协常委会昨天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建议案》,建议由专家委员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各涉农部门参与,定期研究制定分区片的土地流转指导价格,运用科学合理的流转指导价格引导双方的合理经济预期,以达成、维系和发展良好的流转关系,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这一建议是针对市政协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农民过高的土地流转价格预期,往往是建立和维系土地流转关系的障碍这一现象提出的。此外,课题组还发现,私下口头协议还占相当大比重,真正以合同达成土地流转关系的比例还不高,有的地区甚至还不到30%。“空口无凭”往往是产生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
为此,建议案建议,加强土地流转合同化管理,提高农民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对实行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应明确流转程序以及转出方、转接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和管理,防止口头协议和私下协议造成的纠纷和隐患。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各地普遍缺乏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市政协还建议研究制定土地流转纠纷处置办法,赋予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纠纷处置中的责任与职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纠纷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纠纷调解或仲裁组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提出原则性要求。同时,建议司法部门尽快研究土地流转纠纷典型案例,推出若干处置流转纠纷的示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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