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版权门"来龙去脉:作家遭遇数字时代新问题(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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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歌"版权门"来龙去脉:作家遭遇数字时代新问题(4)
2009年11月25日 11: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专家学者

  “谷歌的做法是故意侵权,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一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应该理直气壮地与其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教授王兵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对此,王兵教授指出谷歌建立的“数字图书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它属于谷歌公司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与用于公益或者教学的图书馆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用图书馆的名义掩盖商业模式”。因此,他认为,谷歌对图书的收录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国有关专家表示,数字图书馆的背后商机无限,如果掌握了大量的读者、作者群,那么,以后可能带来衍生的服务模式非常多,这一市场将是未来争夺的重要目标,这件事情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出版社和出版人的利益,它将关系到谁来主宰未来的数字图书馆,实际上就是谁来掌控全世界范围内巨大的文化资源。

  就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著名出版人路金波表示,如果摘要部分不超过全文的30%,他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

  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严锋提出一个观点,他认为中国作者和相关协会对Google图书馆的运作十分不了解,信息误差是造成国内对谷歌事件反应强烈的原因之一。“我觉得现在国内外都有一种集体的歇斯底里,对Google的恐惧,总说‘狼来了’。真有多少作者使用Google图书馆?越是使用图书馆的人越不会反对。公益性质的Google图书馆和计划中的出版业务其实是两码事。”

  学者张柠认为,网络的资源共享是一个大趋势,如果利用共享来赚钱,自然要付给著作权所有人分成,但如果是公益性的资源共享,则是对文化传播有益的。“我也经常把自己的文章贴到网上,没想过要版权费。”张柠说。

  中国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认为,现在要考虑的,不仅是维护作品权利人权益的问题,还要考虑将来中国社会公众如何充分利用网络环境传播信息和文化。

  相关链接:

  2009年10月,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图书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另据媒体报道,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版权局支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简称“文著协”)就谷歌图书馆侵权一事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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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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