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美国著名网络企业谷歌公司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有侵犯中国作家权益之嫌的事件成为文学界、法律界的热点。近日,这一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关于中国作家的文学作品已经从该项计划中最初一项囊括了美国图书馆中来自不同国家文字作品的协议中脱离,这也就意味着,从此,中国作家将独立走上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
记者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了解到,谷歌自2004年开始对美国图书馆中的图书进行大规模的数字化,向美国公众提供服务。2008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美国版权法,收录在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中国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会包含在和解协议范围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文著协已按照国际复制权组织的要求,向有关单位转发了关于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中维护中国文字著作权人权益的通知,请广大文字作品权利人登录谷歌网,查看作品是否被收入谷歌数字图书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准备。
文著协常务秘书长张洪波介绍说,近日,随着谷歌和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相关出版社等一起向美国法院提交了修订后的和解协议,中国作家和这项计划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他说,相比此前协议,这份新的和解协议当中对于作家赔偿费用的标准等问题并没有太大变化,但对中国作家来说,新协议有一项至关重要的变化是,美国作家协会缩小了诉讼最初所涉及作品的范围,新的协议中将只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出版的图书。这也就是说,中国作家今后将独立于这份新的协议之外,由此,文著协也将于本月20日前后重新和谷歌方面进行谈判。
张洪波说,就修改前的和解协议,文著协曾经进行过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过业内专家的意见,认为这项根据美国司法制度制定的协议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所以从一开始,文著协从保护中国文字作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表示不承认和不接受这个协议。比如说,在这项协议中,谷歌方面始终强调的是未来的数字图书馆仅仅通过对作品的扫描,来提供作品的摘要而不是全文,但是,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无论结果如何呈现,这种扫描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侵权。因为在全球各地,在对于著作权的规定中,都包括了复制权这项内容,这种未经许可的扫描行为,就构成了对该权益的侵犯。
张洪波认为,新和解协议对文著协和谷歌的谈判是有借鉴和参考作用的,尤其是其中确认了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这能使将来的谈判少走很多弯路。而且,今后在和谷歌方面的谈判中,这一协议中的“每本书至少赔偿60美元”的赔偿标准也将重新协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文字作品作者的权益。他说,这一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后,至今每天都有大量的作者向文著协咨询,或者加入文著协,并向文著协授权代理自己的作品。数字图书馆是利用网络这样的新兴技术,广泛传播人类历史上和现当代优秀文明成果的手段,对于各国文化交流有重要作用。但是,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也应该建立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连合法授权这样基本的文明准则都做不到,就根本谈不上传播优秀文化。建立数字图书馆,这一行为本身的益处很多,文著协和广大文字作品著作权人都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希望这种行为能在尊重中国作家著作权的基础上进行。文著协希望并且始终致力于中国广大著作权人的作品能通过合法的数字图书馆这一途径,向全世界传播。
针对这一事件给中国的文学作品权利人所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著名剧作家、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他说,这一事件其实是给广大作家提了个醒,按照最初的协议,如果不论作品的具体情况,都按照60美元的统一标准赔偿,这对于很多作家是不公平的,因为作品的质量、作家的知名度都不一样,有的作家甚至一生就写了一本书,作品被收录进数字图书馆后被关注的次数也会差别很大。另外,在这一事件中,我们的作家还应当注意的是,数字图书馆是带有“跑马圈地”特点的,在美国等国家,他们的著作权意识往往比我们更强,像谷歌这样比较知名、实力比较强的企业,他们一旦建立起网络上的数字图书馆并获得授权,是否就意味着,今后我们自己的数字图书馆里面就不能再使用这些作品了?另外,网络的涵盖面其实是相当广的,当前作品被使用的终端的形式非常多,手机是否也包括在其中?这些问题提醒我们的作家,既要搞好创作,还要搞好经营,要珍视、妥善利用自己的权益,同时,作家们也希望我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继续努力,在这一事件当中和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能,保护好中国创作者的正当权益。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关注。
作者:邱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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