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12月1日起执行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指出,“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损,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1月15日《成都晚报》)。
日前,相声演员侯耀华代言10条违法药品食品广告的新闻很热闹;“侯药哗”刚走,中商联又点名批评赵忠祥代言违法广告。此前,成龙、笑林、赵本山、葛优、王宝强等明星都曾深陷虚假甚至违法代言的泥沼中。
明星热衷于代言广告,当然是冲着银子去的,且一直在钻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处罚措施不够严厉的空子。目前对明星代言有一定阐述的相关法律有《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只约束虚假广告,规定违法广告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将明星忽略了;《食品安全法》只对明星代言食品有规定,而尚未制定专门的《药品安全法》来界定明星的代言行为。
因此,一些明星总是习惯性地认为,违法代言的盖子被揭开后,推推太极就可以了,大不了道声歉,桌子底下退还代言款!但明星们别忘了,由于社会给予你们追捧和效益,便决定了明星不但是公众名人,也是社会责任人。在相关法律健全的国家,均有明确界定,名人代言产品属于“明示担保”与“作证广告”,若只图逐利、疏于甄别,就需按虚假广告处理。
而今湖北首吃螃蟹,制定向明星虚假代言“说不”的地方性法规,可谓恰逢其时。窃以为,此举应成为全国专门立法的一个法律意识触点,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全面堵住明星违法代言药品广告的“法律真空”。(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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