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译文出版社(简称译文社)状告天津人民出版社(简称天津人民社)侵权案曾是前一阵社会关注的热点。天津人民社在未经译文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海明威的《永别了,武器》,侵犯了译文社对海明威作品享有的中文简体字专有出版权。2009年1月,译文社提起诉讼。4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人民社立即停止对译文社享有的海明威作品《永别了,武器》中文简体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并赔偿译文社经济损失。随后,天津人民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译文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人民社上诉理由是:一、质疑译文社对涉案作品是否得到合法授权;二、另行翻译出版《永别了,武器》是否属于侵犯译文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在二审审理中,上海市二中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译文社按照出版行业惯常做法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引进的海明威作品著作权,其运作并无不规范之处;其次,译文社多年来在国内行使海明威作品的著作权,客观上并未受到任何质疑;三则著作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可印证译文社出版海明威作品有合法来源。因此,上海市二中院确认译文社提供的海明威作品著作权授权文件具有合法性,并确认译文社通过许可合同已得到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既然是“专有授权”,则意味出版者不仅有权翻译并出版,也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翻译并出版的行为。译文社与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于1994年、2004年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明确,译文社得到授权出版海明威海外版的“语种”是“中文简体字”,“专有权情况”是“专有”,“发行区域”是“全球”;而且,2004年合同第25条“盗版”条款中规定:“译文出版社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打击盗版海明威作品的行为。”译文社并未否认天津人民社翻译出版的《永别了,武器》不是同一版本,而是坚持主张:只要天津人民社出版了中文简体本,就侵犯了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同时,天津人民社已承认其翻译、出版《永别了,武器》未得到合法授权。
最终,上海市二中院驳回天津人民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起版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但它给予人们的启示却是多方面的。
第一,外国文学出版领域的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绝,愈演愈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前些年,北京燕山出版社未经授权出版海明威的《老人与海》。译文社为此将其告上法庭,被告却质疑与译文社签订合同的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的法律地位。译文社便请求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出具能证明其合法资质的材料。但由于托管会成立于海明威去世后,是由其妻子玛丽·海明威签署的,即使拿到证明材料,那是否还需要证明玛丽·海明威就是海明威妻子呢?加上这些是境外证据,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须经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公证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我国。可想而知,履行完这一切手续必然花费太多的精力,时间也实在过于漫长,译文社最后不得不无奈地放弃,撤消起诉。而这一次,译文社状告天津人民社侵权案,又遇到了相似的难题。被告同样质疑海明威海外版权托管会的法律地位。显然,被告也想把译文社拖进无休止举证的泥潭,并最终放弃诉诸法律的努力。所幸的是,上海市二中院在一审、二审中充分结合出版工作实践,综合考虑翻译出版海外作品的特殊之处,采纳了译文社权利来源证据审查宜适当、不应苛求的意见,在证据充分、证据链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且天津人民社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确认译文社提供的海明威作品著作权授权文件具有合法性,从而为这桩侵权官司的最终定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护了受害者的维权积极性;也为扭转出版界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怪现象,树立了一个范例。
第二,译文社海明威版权官司的胜诉,说明提高业界和公众版权保护的意识,迫在眉睫。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尽如人意。由于一些翻译出版外国文学的出版社版权意识不强,管理混乱,侵权盗版现象很难得到根本的遏制,使得某些海外著作权人及代理人对中国出版界的误解越来越深,导致他们在与中国同行进行版权贸易时实行“双重标准”,给中国出版社订立苛刻的条件,如规定印数、大幅度提高版税预付款,等等。结果版权交易不是流产,就是被迫接受畸形的高价,最终导致我国的出版方实际上无利可图。
译文社总编辑史领空表示,打赢官司并非终极目标。译文社固然洁身自好,但更希望通过这起版权官司,唤起业内对翻译作品版权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从小处说,营造一个外国文学版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和有序竞争的气氛,将使所有的从业者受益;从大处讲,出版界外国文学版权保护的优劣,事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余传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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