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辽宁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音乐虫KTV诉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4万元。
起诉原由:被告以赢利性目的播放歌曲
在起诉书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语”)称,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音乐虫KTV以赢利性目的擅自使用该公司享有的张惠妹《听海》、《一个人跳舞》,花儿乐队《大喜咒》、《好开始》等22首流行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4万元。
争论焦点:“北京天语”是否享有诉讼权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北京天语”是否享有诉讼权提出异议,原告代理人回应称,“北京天语”公司依法获得了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享有整个中国市场上流行歌曲的著作权或排他性专属授权,并通过相关单位的书面公证,是合法的权利人。
“北京天语”曾多次与快乐迪、音乐虫协商,要求被告缴纳卡拉OK版权费,两被告置之不理,仍擅自使用侵权歌曲,已构成故意侵权行为。
审理进展:音乐虫KTV要求协商和解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当事双方是否有和解意向,音乐虫KTV当庭表示希望和解,快乐迪新概念歌厅则等待法院择日宣判。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歌曲词曲作者可按侵权KTV场所歌库内歌曲数量进行索赔。
对于拒不交纳版权许可使用费的KTV场所,一经词曲作者起诉,不仅要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发布的《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布的标准缴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还将承担由侵权诉讼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词曲作者由于维权诉讼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一个KTV经营场所使用权利人的歌曲能达3万到5万首,如果KTV场所未取得正版许可使用资格,持续侵权经营,将陷入被多个权利人不断起诉的窘境。
记者 齐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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