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答境外记者问(实录) (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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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答境外记者问(实录) (4)
2009年09月15日 17: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7、对于解码器和卫星节目接收器的销售和设备运营是否有限定?

  答:为加强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管理,中国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其中对解码器、接收器的销售和运营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卫星节目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如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其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拼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8、中国关于媒体播放广告有何具体规定?

  答: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广告实行行业管理。目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等法规、规章,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进行规范。

  今年,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9月8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现行的《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如,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可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19点至21点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等等。

  9、广电媒体是否有补贴其他业态的要求,如通过赋税的方式支持电影产业?

  答:为支持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中国政府设立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建立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即对县级以上城市电影院的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资助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建设;资助少数民族电影译制;其他经财政部和广电总局批准对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中国政府还建有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制度,即每年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用于支持电影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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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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