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对外文化工作走过了60年的风雨历程。在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和指导下,文化战线的同志们努力奋斗,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建设与国家发展需要,创建、开拓、发展对外文化交流事业,历经艰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
毛泽东同志早在1945年就曾经指出,“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当新中国还孕育在战火硝烟中,1949年6月,我们党就从解放区选派了一批青年艺术家赴匈牙利参加世界青年与学生和平友谊联欢节。1951年,我国与波兰签订了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这是新中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文化合作协定,标志着新中国对外文化交流正式拉开了帷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主要是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及亚非拉友好国家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同时,也大力开拓同西方国家的交往。1964年1月中法建交,1965年10月两国政府签订了1965—1966年文化交流计划。这是我国与西欧国家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
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极大地促进了新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在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帮助下,我国引进了芭蕾舞、交响乐、歌剧等许多西方古典艺术门类,培养了大批优秀文艺人才,大大丰富和繁荣了我国文化艺术的百花园;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文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一大批完全不同于旧社会戏班子的新型文艺院团,在全国各地建设了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益文化设施,基本改变了旧中国文化事业积贫积弱的局面。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外文化工作遭到严重破坏,但是对外文化交流并没有完全停止。文化交流作为政府外交的一部分,在国家的外交大局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当时,除了与一些友好国家继续进行艺术团互访外,还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赴西欧、美国、日本、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墨西哥等10多个国家展出,受到所到国高度赞许和广泛好评,被赞誉为“文物外交”。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对外文化工作迎来了大发展的春天。1978年9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由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件。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把发展同各国文化交流的内容写入宪法,为我国不断扩展对外文化交流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1983年,邓小平同志指出:“经济上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是正确的,要长期坚持。对外文化交流也要长期发展。”在改革开放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对外文化关系和交流范围逐步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从1979年的194起、3035人次迅速发展到1986年的1075起、9499人次,分别是“文革”前年平均数的16倍和40多倍,与外国签订的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数量约是“文革”前的两倍。交流范围也从传统友好国家扩展至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和周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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