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学者易中天。 中新社发 孙新明 摄
莫把“开车”当“飙车”
6月22日出版的2009年第48期《精品购物指南》,发表了题为《道德飙车之辨》的专题报道。媒体愿意关注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好事。尤其是该报记者对张颐武先生的采访,做得非常好。张先生的许多观点,我也同意。 可惜,他们对本人观点的转述,却跑偏了。
该专题首先设问:什么是“道德飙车”?然后回答:“易中天给出的解释是:在公共空间对另一个人进行道德批判。”天吶!这哪是我给出的解释?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在公共空间进行道德批评,那是“开车”。开车,跟“飙车”一个意思吗?
不过我仍打算负半责,因为“话没说清”。所以我的整改措施,就是“把话说清”。
一、何谓“道德飙车”
我认为,就是“在公共空间进行道德批评时,违反了或没遵守人类文明共同约定的一些规则”。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的,叫“违反了”;还有一种是无意的,叫“没遵守”。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有三个前提:一,进行了道德批评。如果没做批评,或者是别的批评(比如学术批评),就不算。二,是在公共空间。私下说,也不算。三,违反了或者没遵守批评规则。没违反,或遵守了,也不算。三条都齐了,才算。 或许有人会问:“道德飙车”的定义,就你一个人说了算?当然不能。但我好歹也是“出品人”。做解释,有“优先权”吧?至少,你的解释,不能强加于我,说那就是我的意思吧?你要反驳我、批判我,也得先弄清楚我要说的,究竟是什么吧?
那么,批评的规则,又该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证据确凿,立场公正,保护隐私,尊重人格”这“四项基本原则”(请参看拙撰《道德批评的原则和底线》,2009年6月18日《南方周末》,责任编辑马莉)。其中,证据确凿和立场公正,是“真的原则”;保护隐私和尊重人格,是“善的原则”。违背了这些原则,在我看来,就有“道德飙车”的嫌疑。当然,也只是“我认为”而已。是不是,包括这些原则对不对,都可以讨论。
二、谁在“道德飙车”
首先,文怀沙先生和余秋雨先生没有。文先生好像没批评过谁。车都没开,哪来的“飙车”?余先生则是屡屡被批评、被质疑的,怎么会是“飙车党”?当然,这不等于说他们就不可以批评,但他们的问题与“飙车”无关。比如文先生的没有坚辞大师头衔,就只能叫“没走斑马线”。余先生将“捐赠三万册书”,说成是“独资捐建三所图书馆”,则大约可以算是“把家养黄鱼当野生的卖”。家养野生,都是黄鱼;含不含泪,别计较嘛!
其次,阎延文女士没有。因为她对余秋雨先生的批评,摆事实,讲道理,并无些许侵权,这就只是“开车”了。开车,是应该有自由的。所以,我还将在近期发表“批判三不问”的主张,支持像她这样“遵守交规”的“开车人”。
那么,我对余秋雨的批评,是不是“道德飙车”呢?这可以质疑。因为第一,是道德批评。第二,在公共空间。更何况,说别人“不守交规”,自己就更不能“故意飙车”。所以,谁要发现了问题,但请直言明告。只要是事实,我一定承认错误,公开道歉!这一点,我已通过2009年6月23日的《南方都市报》,表明了态度。
不过,你的质疑,也得有证据、讲道理。比如有人问,你不是说“不能在公共空间追查他人隐私道德”吗?怎么还要去查余秋雨的账?这就很好回答:在公共空间进行的公开捐款,还是“隐私道德”吗?
三、谁是“交警”,谁定“交规”
或许有人会问:你批评李辉先生,就不是充当“道德警察”吗?不是。因为我是“方法批评”。请问,方法是道德吗?既然不是,我又怎么会是“道德警察”?
不是“道德警察”,是“交通警察”吗?也不是。在言论自由的公共空间,没有谁是“交通警察”,也没有谁能“充当交警”。然而事情的可忧可虑,也正在这里。要知道,有交警的地方,飙车尚且难免。没有了“交警”,或不能有“交警”,那还不横冲直撞,人仰马翻?可见,在言论自由的公共空间,虽无“交警”,却要“交规”。
可惜“交规”也是问题,而且更是问题。请问,谁又有资格,来制定公共空间道德批评的“交通规则”呢?没有。你也是开车的,我也是开车的,大家都是开车的,凭什么你就说了算?别说没人敢拍胸脯,就算有,他说了也不算。
这就麻烦了。言论必须自由,秩序不能没有,规则又无人制定,怎么办? 也只有一个办法:大家都来制定。比如发现有人批评过当,就说一说;认为哪些底线不能突破,就讲一讲。讲得多了,成为共识,规则也就形成。如果大家都明哲保身,都睁眼闭眼,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就只能“无法无天”。
事实上,公共空间的言论秩序,是每个人安全的保障。如果你也不讲“交规”,我也不讲“交规”,大家都不讲“交规”,最后的结果,是谁都可能被车撞飞。不要说什么“我没有问题,我不怕质疑”。硬要挑毛病,谁都找得出。想想三四十年前的“斗私批修”吧!那可是人人过关,人人自危,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够幸免的。
四、我的愿望
这就是我要批评李辉,并借他来说事的真实原因。我也希望,大家不要只关心质疑的结果,还要多关心质疑的方法。至于李辉先生是否“道德飙车”,我认为可以见仁见智,也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此事,达成“批评必须有,规则不能无”的共识,最好还能达成“游戏规则”的具体共识。实际上,达成共识并不难。因为人类文明,尤其是现代文明,对此已有一些共同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人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我们要做的工作,不过具体化而已。倘能如此,则于愿足矣!(易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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