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守住中华民族的根
蔡 武
2009年6月13日是我国第四个“文化遗产日”。遗产日设立3年来,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确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这是我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文化遗产日”设立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逐步建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基本形成,国务院已公布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2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公布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得到有效保护,文化部在公布两批777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基础上,近期,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态势良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逐步展开,先后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和羌族四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整体性保护探索出有益经验。同时,结合“文化遗产日”、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已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我国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世界各国各民族智慧的结晶和杰出创造力的体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文明标志与精神支柱。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珍贵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挖掘、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凝聚的深刻内涵,将其融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有益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蕴涵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进行认真梳理,有益于弘扬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传播形式,有益于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提高中华文化软实力。
以昆曲为例,昆曲是中国戏曲史上具有最完整表演体系的剧种,它的基础深厚、内涵丰富,在我国文学史、戏曲史、音乐史、舞蹈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被誉为“百戏之师”、“中国戏曲之母”。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昆曲发展形势严峻。1986年,文化部成立了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中央财政多次拨专款扶持昆曲事业,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纷纷成立专业昆曲剧团,中国香港、台湾以及海外华人地区也有众多的昆剧业余团体,江苏省苏州市还成立了昆曲博物馆,自2000年起连续承办多届昆曲艺术节,并将普及昆曲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大力培养昆曲艺术人才。2001年5月18日,经我国政府积极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昆曲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昆曲独特的文化价值和艺术魅力已超越了国界和民族,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文化精神财富。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重要任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文化生态环境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2005年6月,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这次普查是我国21世纪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文化资源普查。4年多来,各地的普查工作稳步展开并有序推进,目前大多数省区已基本完成普查任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果。通过普查,我们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到了全国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等,为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供了可靠而科学的依据。有的地方在实践中还探索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工作。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2006年10月,文化部正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据统计共有4155项,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过程中,有的地方还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还未得到有效制止。因此,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营造了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我们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依靠政策指导和舆论引导,依靠有效的宣传与教育,努力培育民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深入人心。
一是加强活动展示。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节日,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展览、演出、论坛、表彰等宣传展示活动,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二是注重媒体宣传。营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三是加强合理开发利用,对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那些可以以产品形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按产业化的思路加以开发。合理的开发利用其实是最有效的保护。四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文化教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增加传统文化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内容和比重。五是扩大交流合作。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积极开展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我国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近几年我国地方立法进展较快。云南、贵州等8个省区通过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出台全国性保护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1998年开始,文化部会同全国人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进行立法调研。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每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细则,并且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不断地完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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