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的报道误区
□徐登明
5月11日晚,中央电视台《今日观察》栏目播出了一期新闻专题节目《版权费还是保护费》,邀请两位专家,围绕卡拉OK版权收费及其分配问题,展开了一次倾向性十分明显的讨论。
首先,笔者非常高兴的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版权的概念已经逐步深入社会,渐入人心。版权问题能够引起中央电视台的关注,以新闻专题的形式进行报道,本身就说明了问题。但是,以我的新闻和版权工作经历,我又不得不为这期节目的不完美甚至出现法律上的错误和失实而感到遗憾!
这一期节目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了以下“新闻事实”:音集协目前收到的卡拉OK版权费有8000万元,歌手没有分到一分钱;卡拉OK收费是天合公司代收,天合公司不公布版权费的分配情况;音集协一家收费是一种行业垄断;版权费成为行业利益,成为保护费……
我们知道,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只有不到30年的历史,著作权实行集体管理在国外已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制度,而在国内出现只是近几年的事情。音集协正式成立仅1年,肯定有不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需要以不带偏见甚至成见的态度来处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然而,《版权费还是保护费》这一期节目不仅没有体现出这种精神,而且存在对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一知半解和新闻失实的问题。
卡拉OK使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称之为“录像制品”,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而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只享有署名权,其所得的报酬要按照他们与制片人签订合同中的约定来获取。但这类作品中的剧本、作词作曲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卡拉OK使用的作品,只有其制片人、歌曲词和曲作者可以依法获取收取的版权费的分配,演员(歌手)和摄影等相关人员依法是不参与版权费分配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是对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独立法人,受国务院版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管理,代表的是著作权权利人即其会员的权利,并不是哪个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或者参股企业,不存在部门利益的问题,更无从谈起与黑社会关联的“保护费”问题。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集协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管,并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接受会员监督。目前,上述两个部门都还没有就其费用的问题表态,音集协的会员单位也没有就其费用的分配问题提出质疑,至少没有看到央视邀请这几个方面的人到场进行采访。
至于节目中提到“中国台湾的卡拉OK版权集体管理搞竞争”,只能说明评论者还不了解目前国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整体状况,即如何选择国际上成功的集体管理模式来建立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是对已经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立法提出的问题,混淆了部门政策与国家立法的概念,会在社会上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作为中央电视台的新闻专题节目,出现这些硬伤,是值得反思的。
搞新闻的人都知道,新闻专题节目是根据事前设计好的报道主题,并按照主持人的需要组织材料或访谈者,与一般电视新闻报道相比,其主观性非常明显。如果新闻专题节目内容偏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现失实,势必会严重损害其在受众中的形象。
当前,各地电视台开办了不少新闻专题节目,失实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这是值得广大新闻工作者和管理者注意的。任何问题都应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来解决,政府要依法行政,老百姓要依法办事,新闻媒体也要依法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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