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关注“贱女孩”背后的那群人
有良知的媒体和受众,更应关心那些“沉默的大多数”,近百位女孩被潜规则了,被迫卖淫,其中还有未成年人。她们既没有进入娱乐圈,更没有像“贱女孩”那样出名,而是苦苦地挣扎在娱乐圈里。
“90后贱女孩”潜规则案昨天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审,源源影视工作室的胡卫东借口帮助女孩进入娱乐圈,利用“潜规则”与近百名女孩发生性关系并拍照。之后,多次让她们与所谓的“投资人”———包括著名企业的老总发生性关系,再索要钱财,从中分成。该案三名嫌犯被控犯有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5月6日《新京报》)
对于“潜规则”,法律是个空白。虽然本案被媒体赋予“潜规则案”的名头,但司法机关既没有追究演艺圈的“潜规则”,也没有追究性贿赂,指望通过此案打击潜规则,那是一厢情愿了。娱乐圈不是公权机关,所以不构成贿赂犯罪。而且,去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商业贿赂范围限定在“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将性交易剔除出了商业贿赂犯罪。
那算强奸吗?这种潜规则虽然是女方屈从男方,但是基于男女双方互相利用的心理,按有关司法解释“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而很多在我们想象中很“性开放”的西方国家,都把利用职权胁迫玩弄女性列为犯罪。如《瑞士刑法》规定:滥用公务或职务或其他类似之从属关系为诱奸者,处轻惩役。而《加拿大刑法》规定:在工作关系中受其管制和指导的、直接或间接自其处领取薪金的女子,只要其年龄未满21岁,即为犯罪,且此罪为公诉罪,不管受害人愿否起诉。
如果不是胡某利用性爱录像胁迫女孩去卖淫,如果不是他引诱未成年女孩和那些“投资人”集体淫乱,如果仅仅是潜规则了近百名女孩,那么法律根本无法奈何他,这才是那么多女孩的悲剧所在。
同时,本案吊诡之处还在于胡某涉嫌强迫卖淫罪,那么女孩和“投资人”发生性关系就是卖淫,而“投资人”就是在嫖娼,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处以拘留处罚,甚至应处劳教,而且还应有相关党纪政纪处分。胡某涉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那么“投资者”就是参加淫乱,按刑法规定“多次参加淫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案发一年来,并没有看到司法机关通报相关处罚,也没有起诉这些老总们。也许他们才是娱乐圈潜规则黑洞的核心。
笔者认为,有良知的媒体和受众,更应关心那些“沉默的大多数”,近百位女孩被潜规则了,被迫卖淫,其中还有未成年人。她们既没有进入娱乐圈,更没有像“贱女孩”那样出名,而是苦苦地挣扎在娱乐圈里。我们必须面对一起严重的强迫卖淫案,必须正视恶劣的演艺圈生存环境,是这种环境催生了一幕幕闹剧和悲剧。
□黑格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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