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辩之以理,刘崇佑也非常擅长动之以情,据《晨报》8月22日登出的《北大学生案公判旁听记》载,“满堂欷歔,为之泪下”
当鲁士毅等11名学生即将遭到审判的消息传出,京城赫赫有名的大律师刘崇佑拍案而起,毅然担任了这11名被告学生的义务辩护律师。
刘崇佑,生于1877年,福建侯官县人。17岁中举人,后东渡日本学习法律。辛亥革命后,曾任众议院议员,于曹锟贿选前辞职,从此退出政界,专任律师,并立志“律师应仗人间义”。 还在五四游行火烧赵家楼后不久,5月8日,北京律师公会即作出决议:如曹汝霖方面请律师,任出何报酬,一律不就。如有不遵此议者,对待以积极的手段。学生若请律师,愿尽义务。这一次,刘崇佑果然遵此诺言,为学生义务出庭辩护。8月16日,刘崇佑签下刑事委任状,成为11名被告学生的辩护律师(当时漏写了倪品贞,于8月25日补签)。
8月21日上午10点,京师地方审判厅刑事二庭开庭,公开审理鲁士毅等11名学生私擅监禁伤害、许有益等4人公然侮辱一案,庭审共持续了8小时。
开庭之后,审判长先请检察官陈述了起诉要旨,之后15名被告一一进行了陈述,在休庭15分钟以后,庭审转入辩论阶段。在辩论阶段,刘崇佑作了精彩的辩护,他首先对控方所依据的警方及许有益等人证词的真实可靠性提出严重质疑,进而指出控方所称的共同犯罪的要件不成立,证词的采集也没经过被告人确认而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得出本案根本上就不成立的结论,要求法庭宣告11名被告无罪。除了辩之以理,刘崇佑也非常擅长动之以情,他在总结时讲到:“此次鲁士毅等之心迹实为全国所共谅,确有政潮黑暗危及教育,今日某派思攫取校长,明日某党拟并吞学校,使青年学子读书且不能安心,苦心孤诣维持学校,至于今日还要告他们犯罪,至令坐废光阴,陷于囹圄,他们青年学子真不幸而为中华民国之学生了。”他的这番话深深地打动了在场的听众,据《晨报》8月22日登出的《北大学生案公判旁听记》载,此言一出,“满堂欷歔,为之泪下,被告学生中(鲁士毅一派)有一人泣不可抑,法庭竟变成悲剧之舞台,即记者亦为之呜咽不已。”当年仅17岁的刘仁静在最后陈述时说道:“我到今天还不知道是为什么事收押我?”刘崇佑更从旁“时时请堂上注意,谓彼十余龄之小子,实在极可同情”,这也成为《晨报》记者“出旁听席后所恻恻不忘者”。
8月26日,在法庭作出宣判之前,刘崇佑又宣读了长达5000余字的辩护理由书。他再次对控方提出的5条证据进行了推理严密的驳斥,并重点提请法庭注意:许有益等5名告诉人在警厅、地方检察厅、审判厅的讯问中屡屡变更指控人员和人数,多有自相矛盾、不实之处,难以凭信;法庭对鲁士毅等人的共犯认定不成立,甚至出现了刘仁静本不在告诉人的指控名单中也被列入审判单。进而直指本案的骇人和恶劣:“既无共犯,又无各各犯罪确切之主名,而乃苟且罗织为此一网打尽之罪案,而兴此巨狱,事之可骇,孰过于是!”之后,刘崇佑恳请法庭慎重考虑:“国家设刑本意在于排除恶性,并非用为教育补助之资,莘莘学子,学校培植有年,纵使气质未尽精醇,而青年蹈厉发皇之概,与夫纯净真挚之心,政府果有以善处之,使其身心安然沉浸于学术之渊,进其智能,以资世用,岂非甚善。”并表达自己的困惑:“此次事件之所由生,辩护人不便明指祸源,而动之自外,则为举国之所共见。假如该生举动即有过激,犹将哀其遇而谅其心,善平其怨愤之情,使之渐次安意就学。况乎寻常开会,寻常辩论,争执未出一堂,举动并无逾轨,何以乃蒙严令若遇盗犯,盛暑羁押,已越兼旬,而逮捕且及于十余龄之童子,辩护人窃为大惑也。”
辩护书的结尾,刘崇佑强烈表达了对法庭公正判决的期待。这份字迹工整秀丽的辩护理由书如今完整地保存在审判卷宗中,见证着刘崇佑的卓越辩才和出众的文采。
大律师刘崇佑的精彩辩护,体现了正义和民气,为11名被告学生赢得了广泛的同情,也大大削减了法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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