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歆耕:哭泣的张爱玲——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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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歆耕:哭泣的张爱玲
2009年04月16日 16:41 来源:文学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媒体在不惜用大量版面把男扮女装、“俗”得不能再“俗”的小沈阳炒成了“著名艺人”后,又找到了新的兴奋点——张爱玲遗作《小团圆》的出版。据称,《小团圆》中文简体版首发就达到10万册,这一可观的发行数量究竟说明了什么?

  可以肯定地说,晚年生活不无困窘、凄凉的张爱玲女士是享受不到她遗作发行所带来的丰厚的版税收入了。

  有对张爱玲作品有相当研究的学者质疑《小团圆》的真伪,认为怎么隔几年就有张爱玲的佚文或遗作出版?这不断的“新发现”不能不让人疑窦丛生。她的作品生前为何不出版,以版税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若是不适合在某地出版,就不可以换个地方出版?这质疑可以讨论,如果遗产执行人不能出示经过专家鉴定的张爱玲的手迹,读者和专家都有权利怀疑《小团圆》的真伪!

  笔者在这里不想纠缠这一问题。我想提出的是另一问题是:即使这真是一部张爱玲的遗作,是否应该出版的问题?据悉,有一批“张迷”网友表示,对《小团圆》“不买、不看、不评!”我非常赞赏这些“张迷”的态度。因为,据张爱玲的文学遗产执行人宋以朗先生自己称:张爱玲生前有遗嘱,“《小团圆》小说要销毁”。虽然通过种种信件、资料表明,张爱玲生前对是否出版这部作品非常矛盾,在她晚年还在不断修改它,证明心中对出版这部作品并非没有一点“转圜余地”。但这些信件正如宋先生所说“一份遗嘱是法律文件,但一封普通信件不是”。既然,张爱玲去世前并没有修改遗嘱,作为她的文学遗产执行人(最直接的执行人应该是宋先生的父母,因他们也已去世),谁有权利可以藐视法律文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应?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违背张的遗嘱出版她要“销毁”的遗作,不仅有违法律,而且也是不人道的行为。

  从《小团圆》的内容看,张要“销毁”它,我相信是发自内心的意愿。因为,她自己也承认这部小说带有强烈的自传色彩,而且主要内容是她与胡兰成的恋情。胡的移情别恋和“绝情”是张终身的隐痛。如果我们设身处地替她想想,她如何在小说中处理这段感情,是非常“两难”的。忏悔?她当时是“真情”投入的,是轰动一时的“倾城之恋”,她不能违背基本事实,把它写成一部“忏悔录”;或者,接受出版者建议,把原型“胡兰成”写成“双重间谍”?这就把一个汉奸写成了地下党和民族英雄,恐怕也更不合适。因此,她生前无法把这部作品改出来。

  如果张爱玲九泉之下有知,她不会为《小团圆》的出版高兴。因为它的出版,文学上不会为她已有的成就增色,物质上更不会给她带来任何好处。我想她恐怕会痛不欲生、泪流满面……

  媒体人是否应该深思:谁在为《小团圆》发行量的“飚升”而狂欢??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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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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