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5日是国画大师李可染20周年忌辰,相比艺术纪念活动,日前李可染家族围绕其遗产所展开的纷争与讨论却更为吸引世人眼球。2008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玉琴、李玉双等李可染的7位子女诉李可染遗孀邹佩珠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原告败诉。对此结果,几位原告当事人认为“显失公平”,并已于近日提起上诉。不仅是李可染遗产一案,齐白石、王式廓、陈逸飞等艺术家去世后,家人、相关机构和人士对其遗产的纷争屡屡出现。由于画家创作的私密性和作品完成后的可移动性,如何使画家的遗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置?如何使艺术家的艺术作品在其去世之后也能实现艺术价值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现行的法律和艺术机构的社会职能又应随之做出怎样的改进?——画家的遗产纠纷,不仅是家事,也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艺术事件。
闪回
身后遗留作品数量众说纷纭
李家家务事的“难断”,在于1989年12月5日,李可染先生猝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邹佩珠,李可染前妻苏娥所生4子女李玉琴、李玉双、李秀彬、苏玉虎,及李可染与邹佩珠所生3子女李小可、李珠、李庚8人,成为法定继承人,并均同意不分割遗产。前妻子女称,1989年和1992年,在邹佩珠与李小可的主持下,全体继承人对家中李可染部分作品进行了清点。第一次查明绘画作品500余件、书法作品240余件,收藏名人字画100余件;第二次清点时作品有所减少。两次清点均进行现场登记,写有清册,人手一册,记载了每件作品的名称、尺寸、年代、颜色、题款等细节。
1991年11月,所有李可染遗产继承人签署《李可染遗产继承问题协议书》,同意作品由邹佩珠保管5年。前妻子女代言人江山表示,邹佩珠保管作品期间,在没有通知全体继承人、未经继承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赠或拍卖,且保管情况长期不向遗产共有人通报。
邹佩珠保管5年期满,前妻子女提出协商处理遗产,没有得到邹佩珠的正面回应,多年协商未果。2007年4月,李玉琴、李玉双等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可染遗留绘画作品881幅、书法463幅、收藏作品139幅、水彩25幅、印章189枚、素描18册978幅。原告中邹佩珠的子女称,他们长期与李可染生活工作在一起,要求在析产中适当予以照顾;同时同意邹佩珠对遗产的处理方法。
被告邹佩珠认定李可染现存绘画作品317幅、书法312幅、收藏作品91幅、水彩25幅、印章180枚、素描9册973幅。除去由于修建李可染墓地、建立基金会和举办画展所捐赠、出卖的画作,邹佩珠于2007年5月向法庭提交遗作清单,声明其保管的绘画作品为217件。她表示同意析产继承,但她认为应先析出夫妻共同的财产,将遗作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分出,所以在本案结案前已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100余件李可染作品交由北京市文化局托管。
法庭认为,两次清点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确认签字,且被告邹佩珠及原告中邹佩珠的3个子女均对清点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因此对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最终法院认定李可染绘画作品为308件,同时以单幅作品之间相互等值而不按照作品的年代、尺寸等评定价值,将李可染遗产进行了分割。
一审判决后,江山认为,判决依据被告方提供的作品数量进行分割,而不考虑作品的价值、尺幅,对原告方提出的照片、录音、笔记等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判决有失公平”,因此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查明遗作下落。——“希望大家关注这个案件,真相将越辩越明”,李玉琴在谈到李可染遗产纠纷时这样说。
前鉴
近年来画家遗产纠纷频仍
像李可染子女这样70多岁白发苍苍的老人还要面对为了父亲的遗产与自己的长辈“对簿公堂”的尴尬,并不是前无古人的“空前一案”,画家家属的遗产纠纷在近些年更是屡见不鲜。由于著名画家王式廓生前未立遗嘱,因其1300余件作品的归属问题,其妻与其前妻(中华民国时期结婚,未解除过婚姻关系)之子产生矛盾,此案于2005年3月终审判决;2006年开始,围绕艺术家陈逸飞的遗产——房产、艺术作品、投资公司,以及其遗孀和两个儿子的不同国籍而产生的遗产分配的官司,至今仍未完全解决,更不用说没有或者尚未诉诸法律的艺术家“身后事”所引发的纠纷与矛盾,“前车之鉴”比比皆是。
尴尬的现实与困境似乎不可避免。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物权法等与遗产继承有关的法律还存在一定空白地带,但很多矛盾和争端还是可以从画家本人那里得到有效控制的——只要你生前订立遗嘱。王式廓案代理律师丛程国说,很多国内画家觉得立遗嘱“不吉利”,而且会伤及家庭的和睦与情分,但其实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归属,不但可以保护家人的应得利益,而且可以让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对于国家的文化建设与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会是“功莫大焉”。
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收藏管理机制,也会使不少画家家属面对先人的作品一筹莫展。艺术评论家方振宁说,在齐白石、徐悲鸿、林风眠、郭味蕖、陆俨少生活和创作的年代,国家还未形成统一而有效的收藏机制,画家在去世后,作品自然就留给了后代,如黄宾虹般在生前就将大量作品捐赠给国立博物馆的例子比较少。而后代子女在继承艺术品遗产时的做法无非两种:一是如李氏家族般由家族共同继承并组建基金会,或者由家人捐赠建设画家个人纪念馆,如李苦禅纪念馆、郭味蕖美术馆等。事实证明这两种途径都有一定的局限:家族管理难以保证保管的连续性、稳定性,且家人想法难以统一,出现分歧容易闹上法庭,保存、管理先人的作品也会成为后代的负担;而建设纪念馆,则要面对盖馆容易养馆难、每年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现实,也让很多画家家属无力承担。
讨论
大师作品如何保护?
李可染遗产案不是“空前”,但我们当然希望由此可以“绝后”。毕竟,画家的遗作纠纷,是家里的事,更是“艺术的事”。在文化财产的价值不断得到重视、中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如何保护文化财产,实现其与社会公众的有效对接,是比李可染案的孰是孰非更值得我们关心的问题。
众多因为没有遗嘱而闹上法庭的例子让我们看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但画家本人能否恰当有效地处理作品也很重要。像黄宾虹、吴冠中那样自己有意识、系统地将作品进行捐赠或交由国家文化机构保护的,在今天的中国还是少之又少。从艺术发展的角度来说,艺术作品作为遗产,不是一般公民打官司争的几间房子几亩地,大师作品更多地表征了民族文化的水平,是属于国民共有的精神文化遗产。从这个意义上出发,法律法规的建设和行政部门的作为就将成为实现艺术品文化价值最大化的有力助推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林说,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将成为文化继承和保护的关键一环。比如西方推行的捐赠抵税制度及遗产税的征收办法,在我们国家迟迟未曾颁布和施行;同时,艺术品遗产的分割,虽然也是“兄弟分蛋糕”似的博弈,但无法像不动产和金钱那样“一刀切”,李可染案中作品等值的分割方法也未见得公平,因此建立公正权威的艺术品真伪鉴定和价格评估的法律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艳琴针对李可染案认为,虽然我们国家法律对于侵权行为有作出司法救济的规定,但它的事后补偿性对于艺术财产而言并不适用——很多文化财产一旦损失,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机构对保护文化财产的介入,不仅可以弥补法律“不告不理”特性所造成的“铁板一块”,它甚至可以成为一套与之并行不悖的保护和监管系统。不少专家提出,对于大师级艺术家,在其去世时就应该由家属子女、艺术界专业人士和政府机构三方力量组成对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对未分割的遗产进行共同保护,如毕加索遗产管理,法院成立了毕加索艺术管理委员会,对监督作品的保护、复制、使用、征税等事务进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文化遗产法研究所研究员穆永强认为,国家相关机构力量如果能够有效介入文化艺术遗产的管理、分割程序,则等于从更深层意义上加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考虑采取仲裁等更为多元化、损害更小的解决方式。公平有效的司法程序和合理规范的艺术保全,是像李可染案这样的类似案件一再发生之后,人们更愿意看到的社会现实。
作者:张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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