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后于百忙中接受本报独家采访 放谈海外索讨圆明园兽首前前后后
刘洋:一言难尽的跨国诉讼
圆明园鼠兔首拍卖事件近来似乎归于沉寂,有关消息也在报纸、电视和网络上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其实是树欲静而风未止,这件事带给人们的思索很多,绝不是一场简单的官司就能将其全部内容涵盖的。对于2月下旬在法国发生的一切,海外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律师团的首席律师刘洋至今记忆犹新。
自法国回来后,积压的10多件官司、不停的采访和各类杂事,让刘洋一直忙得不可开交。记者多次给他打电话,他总是在不断变换着所在城市,北京、上海、广州……他总是在忙,不是在和人谈话就是奔波在路上,没有充裕的时间接受记者的采访。
3月30日晚上,记者再次拨通他的电话,这次他已经到了海南,正在处理手头上的一件案子。记者抓住他的休息时间,对他进行了独家专访。
那20多天有着巨大的疲劳感,可以说把我的精力和体力透支完了;法国媒体说,刘洋一个人的作用,相当于100个亿的广告宣传
话题从刘洋去法国之前开始。他告诉记者,对于这场跨国官司,自己其实准备了很长时间,大约有几个月,但最后还是很匆忙。在临走前10天,才和律师团的部分律师确定下在法国进行法律程序的基本步骤:首先是争取促使鼠首和兔首撤拍;第二步是如果拍卖公司不撤拍,律师团将提起“禁拍令”申请;第三步则是如果前两种努力都未获成功,将着重关注拍卖的结果。
现在看来,虽然这些程序都做到了,但都没有太好的结果。对此,刘洋说,这主要还是自己准备得不充分。这是跨国诉讼,需要一定的财力和人力,但当时律师团用于此案的财力很少,本已寻求到的赞助因各种原因未能到位,所以前往法国的只有我一个人,连一个助手也没带。到了法国,一切事都靠我一个人奔波非常吃力。因为除了有关拍卖的事,很多日常杂事也是我一个人忙,还要应付媒体等方面,所以很累。而且,这种累不光是身体上的,心理上也是有着巨大的疲劳感。那20多天,可以说把我的精力和体力透支完了。发自内心地说,我已尽全力,这次诉讼已经达到了预想的目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时有法国媒体说,刘洋一个人的作用,相当于100个亿的广告宣传。
说到诉讼的结果,刘洋感到有些无奈。他表示,当时到达法国后和法国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商讨,但他们准备的也不是很充分,到最后一天才确定欧洲保护中华艺术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本来建议把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并列原告,虽然不会有太大的效果,但还是可以壮大原告主体,可惜法国的律师没有采纳。
大多数法国人知道了兽首来历,并有很多人表示支持,这是一个意外收获;不想多谈与法籍女律师任晓红的分手,但不说又觉得窝囊
刘洋对这段经历很是感慨,他认为如能在中国进行起诉结果可能会更好,但当时时间来不及,只能在各方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形下仓促出征,虽然没能达成预想的结果,但引起了中国全体人民的注意,很多人都动了起来,国家有关部门也从旁观到进行干预和发表言论,都说明此次诉讼获得了较好效果。还有就是由文物流失国向文物流入国明确宣布流失文物不在持有人和所在国一方,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此之前,95%的法国人还不知道这两件兽首是中国的,也不知道圆明园在哪个国家。通过这次诉讼,大多数法国人知道了兽首的来历,明白了中国人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并有很多人表示支持,这是一个意外的收获。
对于打这场官司的艰难程度,刘洋早有心理准备。他说,既然选择打官司,单凭爱国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文物追索几年前就引起过国内外各方关注,却一直没有人找出跨国法律追索的有效途径,甚至很少有人据此发表学术文章,这一点很遗憾。事实上,通过诉讼跨国追索文物,在法学领域也是一个边缘议题。在国内,法学学科一向以部门法为界,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很少有人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而跨国提起文物诉讼,却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文物保护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领域。一般来说,国际法学者往往只熟悉国际公约或国际组织,很少有人精通各国国内法上的诉讼技巧。国际公约固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真要打起官司,靠的还是各国国内法。至于民法学者,他们的研究领域也是各有侧重,即便有人熟悉在国内怎么打官司,可一旦出国诉讼,不说涉及的多是其他国家的法律,连打官司的程序都与国内完全迥异。因此,尽管有人解读了国际法上的文物保护公约,有人提到了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或诉讼时效,但到底该由谁作为原告起诉,事先如何进行财产或证据保全,原告如何举证,判决后如何执行,这些问题始终没有人认真研究过,或者给出一个权威合理的结论。
所以,刘洋到法国后并没有直接进行诉讼的资格,只能依靠律师团在法国的法籍女律师任晓红来进行具体诉讼,但是任晓红和他不是具有利益关系的上下级关系,所以在很多问题上无法融洽沟通,这也导致了申请“禁拍令”的失败。
对于后来和任晓红的分手,也曾引起过媒体的关注。刘洋表示,自己不想多说什么,但不说又觉得窝囊。作为律师团的成员,任晓红在本次追索流失文物行动中是做了努力和艰苦工作的,但是她后来发表了很多不恰当的言论,其中有些不只是对官司不利,对我国的形象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让我国外交部门感到很尴尬。鉴于这种情形,我们只能和她分手,因为当时的情况已经不允许再与她合作了。所以说,虽然她出了很多力,但也惹了很多麻烦。比如她曾说过,“因为没有一个法律说可以保护150年被偷的东西……”这句话,其实是她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错误推论。我有3条理由可推翻她的这种说法:一是在我国民法体系里,关于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资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就是计算时效的一种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凡是符合这种情况,超过150年也可追究的。二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必要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三是国际条约的保留条款:鉴于我国重要文物的流失绝大多数发生在清朝末年,所以我国在签订有关公约的时候,无一例外地对于公约限制时效全部做了保留。即我们不受他们有关“50年时效”的限制,这一条规定对我无效,这条规定等于未签。所以我们追索50年以上的流失文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说到这些,刘洋的口气既气愤又无奈。他说,其实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很多人都有误解,都认为这些圆明园兽首已经被掠夺走150年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根据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像《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其中第三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3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以内提出。”也就是说,我们在知道兽首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3年的时间内提起诉讼都是可以的。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我们的律师团队伍很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并且研究得不透。我也在回国后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着重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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