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副主席被指雇“枪手”写小说
枪手 是文学造假还是潜规则
海岩:业界确实有“枪手”朱大可:作家不能违背写作伦理
同名小说《杀出绝地》的作者叫刘世杰,现任贵州省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但是近日,刘世杰却被曝并非小说的作者,小说的真正作者是苏州女诗人言美芳。
昨日,著名编剧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揭秘了影视业界的“枪手”现状,认为在电视剧改编成小说时,个别作者确实没参加创作,但由于拥有版权,而坦然地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雷人事件
联合署名变成唯一署名
电视剧《杀出绝地》由贵州省文联、贵州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联合出品。据贵州省文联介绍,《杀出绝地》的剧本是从40多个剧本里甄选出来的,由著名作家田雁宁等创作剧本,刘世杰担任出品人。去年10月下旬,同名小说正式出版,作者署名为刘世杰。
小说出版后,网友“黑沨”发表博文称,她才是书的作者,刘世杰没写一个字。“黑沨”就是言美芳。昨日,记者辗转联系到了言美芳,言美芳给记者传来了和《杀出绝地》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杀出绝地》小说稿(总共四部分)、她和剧组一负责人李小义(李小义同时是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就小说讨论的电子邮件截屏、交稿的邮件记录等等。
言美芳表示,因为是根据电视剧改编,尽管小说基本是她写的,但在署名上,第一位必须是刘世杰,她只能居于第二位。但拿到书后,小说的署名只剩下刘世杰,“可我不是‘枪手’”。
改编《杀出绝地》这个活是言美芳的书商朋友冯林介绍的。冯林告诉记者,去年8月,李小义找到他,商谈出版同名小说。双方协议约定,冯林负责找人对原剧本进行改编,电视剧制作方负责出版费用。制作方可以指定第一著作人,而“写手”可以成为第二著作人。
冯林说,按行规,电视剧改编小说后,第一著作人不会是出品人,写手是要参与联合署名的,“出版前,李小义提出让刘世杰成为唯一作者,否则就不负担出书的剩余资金。迫于经济压力,我只好同意了”。
陕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主任吕宏强也表示,电视剧红火之后,许多出品方都会选择出同名小说,有由原来的编剧改编的,也有委托别人改编的。由于出品方拥有版权,所以小说完成后,出品方一般都会加入己方的署名,但一般都会加上改编者的名字,这是对著作权的尊重。
主角回应
刘世杰:他们想炒作自己
“他们这是在造谣。”昨日,当记者就此通过电话向刘世杰求证时,刘世杰断然否定了言美芳和冯林的说法。
刘世杰告诉记者,电视剧《杀出绝地》是他们独立投资、独立摄制、拥有独立版权的。作为《杀出绝地》的出品人,出版同名小说也是他的权利。刘世杰认为,电视剧火了,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借机炒作自己,“我们正考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世杰表示,《杀出绝地》开始计划拍20集左右,后来他完成了同名小说《杀出绝地》,又把小说中部分出彩的情节补充到剧本里,定成了30集。当记者向刘世杰提出,希望他可以多介绍点小说的创作情况时,刘世杰表示不大方便。
随即,记者拨通了李小义的电话。但当记者刚表明身份,李小义就匆忙表示:“别问我,那事我什么都不知道。”此前,李小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本书是我们出的钱,我们有权给谁署名,这是电视剧业内的行规”。
在小说《杀出绝地》的作者简介中,刘世杰获得的荣誉位列其中,如“被中宣部、国家人事部、中国文联评为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先进工作者代表”、“中国改革百名优秀人物”等字样。另据了解,李小义的另一个身份是贵州省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刘世杰曾在一个部队服役,曾经是上下级关系。
言美芳说,一个字没写成了“德艺双馨”,而她写了小说,仅拿到8000元报酬,而且因为没署名却第一次成了“枪手”,这深深刺激了她。
独家揭秘
有版权,没参加创作也可以署名
言美芳对于“枪手”这一称呼很不高兴,而李小义则直言“枪手”就是业内的行规。对此,著名编剧海岩昨日透露,影视编剧业确实存在“枪手”。“枪手”指在影视业做编剧行活的人。这些人写剧本或者剧本提纲,只拿钱,不署名。
海岩告诉记者,“枪手”情况很复杂,每部戏情况都不同,有的作品有10多个编剧,有的作品第一稿和第二稿的编剧完全不一样,也有人直接雇人写剧本,“没署名不代表没参与创作,但署名也不代表有参与创作,一切以协议说了算。”
“但《杀出绝地》的著作权纠纷又属于另外一种情况。在电视剧改编成小说时,由‘枪手’完稿,个别作者确实没参加创作,但由于拥有版权,而坦然地署上了自己的名字。”海岩表示,文艺作品一旦被投入市场,就呈现出了商品的性质。按他理解,版权包括了署名权、荣誉获得权等等。如果刘世杰一事属实,可能从法律上无法追究他的责任,但和中国读者理解的,传统的文艺作品和作者的关系是起冲突的,如果有读者冲着刘世杰的名字去读这本书,那么无疑他遭受了欺骗。
专家观点
作家不能违背写作伦理
刘世杰是个知名作家,有好几百万字的作品。毫无疑问,肯定有读者冲着他的名头阅读此书。
“如果事情属实,毫无疑问属于文学造假。这是一种欺骗,对读者很不公平。”著名文化批评家朱大可认为,“文化造假”这种现象在文坛正变本加厉地呈不断扩散。
在朱大可看来,种种不参与创作却直接署名的“相关约定”就是个“违法约定”,“相关法律一定要有更细的规定,而作家不能违背写作伦理”。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郭宏清律师则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电视剧制作方指定的“第一著作人”如果并非小说的作者,那么就不具有署名权。另一方面,作为小说的“写手”完全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署名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他在署名的同时应注明是根据电视剧进行编写的。
同时,《协议书》约定由电视剧制作方指定的“第一著作人”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对署名权进行买卖,而署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涉及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不能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否则就是违背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的立法宗旨的。 本报记者 吴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