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方:
找枪手是“行规”
根据掌握的线索,记者一直试图与贵州省文联取得联系,向当事人求证《杀出绝地》找“枪手”代笔的事实是否属实,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能与贵州省文联取得联系。
由于电视剧《杀出绝地》为贵州省文联、贵州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联合出品,而同名小说也是由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出资赞助,记者日前联系到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小义。
电话一端,对于书商冯先生和女诗人言美芳的指责,李小义说,“我们之间是有合同的,我有律师,他们怎么说都行!”李小义接着说,“不就是那个‘枪手’吗,这本书是我们出的钱,我们有权给谁署名,这是电视剧业内的行规。”之后,李小义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小义的另一个身份是贵州省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工作人员,与贵州文联副主席刘世杰曾在一个部队服役,曾经是上下级关系。《杀出绝地》的电视剧的整个制作费用由贵州省文联出资1400万,李小义参与了这个电视剧的所有拍摄、制作、发行等具体工作。
-律师:著作权的署名权
法律上不得转移
投资人在法律上能否具备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记者咨询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张亚洲,张亚洲律师说,按照《著作权法》,一部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财产权包括作品本身在发行之后的市场所得,这部分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但文学作品的人身权利部分,包括署名权,是不能够转让的。
张亚洲说,一部文学作品的原始作者是谁,法律就会保护谁,署名权就像一种荣誉,荣誉是不能在资本强权下转让的。“如果确实存在有人利用权力或金钱购买署名权的话,这种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张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