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正在四川紧张拍摄的20集传记电视剧《黄炎培》引来了一场抗议风波,让剧组始料未及。
黄炎培最小的儿子、全国政协委员、知名学者黄方毅公开声明,批评电视剧主创人员对黄炎培历史形象进行歪曲,质疑该剧迎合低俗趣味,粗制滥造。
然而日前,以黄炎培第四子、全国政协原常委黄大能为代表的8位黄家后人联合发表声明,支持《黄炎培》剧组,表示“黄方毅对《黄炎培》说三道四,只能代表他自己,根本无权代表‘黄家人’。”
不久前,电影《梅兰芳》引发的传记片真实性的争议未平,这场复杂的抗议风波又迅速进入百姓视野。历史名人传记题材的影视剧该如何创作?如何才能减少类似纠纷?
名人后代抗议几成“家常便饭”
黄炎培50年吃素,剧中却吃起了毛血旺;他明明是上海人,却满口天津腔;他一生品行端正,剧中却与一位林姓女士有婚外恋……
据此,黄方毅认为,电视剧《黄炎培》“人不像、事不像、话不像,史实疏漏、虚构失实、态度不严谨”。对于由张铁林饰演黄炎培,黄方毅也难以接受,认为张“与我父亲形不像、神更不像。”
拍摄名人传记片而遭名人后代的抗议,近年来几乎成为影视圈的家常便饭:张大千后人抗议电视剧《张大千》无中生有地渲染大师和7个女人的故事;霍元甲后代控告电影《霍元甲》诽谤霍家断子绝孙;杨三姐后人控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凭空让杨三姐被卖入青楼……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李春青认为,“电视剧是艺术创作,不是生平大事记,没必要面面俱到,但前提是尊重史实,尊重人物的整体形象。黄炎培是近现代史上重要的历史人物,如果任意虚构,是不合适的。艺术创作丰富的细节和情节虚构,应该符合人物性格和重大的历史事实。”
改编不要违背大众对名人的基本评价
针对不断出现的名人传记影视剧纠纷,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认为,“名人传记片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大事不虚,小事不拘。要尊重原有的历史事实框架,不要随心所欲地改造。”
“此外,要尊重社会公众对历史人物的基本道德评价。也许人物的历史地位、作用会随着时代发展而略有出入,但社会大众对这个人物已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道德评价。改编不能违背这种主流评价,不要与社会心理有太大出入。”尹鸿表示,“不可否认,有的改编行为掺杂了许多商业因素,比如为满足观众猎奇心理,加入无中生有的情感戏。对于这些做法,创作方一定要特别慎重,把握好度。”
公众对此也反应不一。有网友表示,名人题材影视剧虽然不同于写实的纪录片,但戏说也需要考虑名人的特殊身份和特定的历史文化元素,遵守一定的创作原则。
“虚构也有容忍度,不能瞎编啊!编剧虚构我奶奶被卖到青楼当妓女,这事搁谁身上受得了?”杨三姐之孙薛小强愤怒地表示。
“作为创作者,我当然希望他们(名人后代)最好别管了。其实,如果‘戏说’无伤大雅的话,双方都宽容一点比较好。”电视剧《金嗓子周璇》导演严浩的话颇能代表一部分影视创作者的想法。
相关法律标准有所缺失
业内人士指出,名人传记类影视剧的改编频频引发争议甚至诉讼,与缺乏相应法律的硬性标准有关。
据介绍,对于此类案件,有四个问题需要厘清:一、侵犯了谁的名誉权?二、后人与名人是不是直系亲属关系?三、区分善意和恶意。四、播出范围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在影视剧创作中,不论是区分善意和恶意,还是历史人物名誉权的侵权问题,要界定起来仍比较困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薛虹对此表示:“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继承人有权利维护被继承人的名誉权。但是所谓侵害死者名誉权一定是对死者进行污蔑,使死者的社会评价度降低。至于艺术形象不符某些人预期,甚至口音不符,即使是对活人也不构成名誉权的侵权。”
“影视作品的创作应该符合历史人物的总体发展方向。”电视剧《荀慧生》的导演夏钢说,“影视剧虚构是为了市场需要,但不能为了市场而胡编乱造。这是创作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