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了倪萍针对山寨文化的提案内容,我们且看一下。第一、她说,她在提案中建议立法扶植原创。倪萍所说的原创应是指创作。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早已对此有明确的条文,第47条:国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如果宪法太大了,我们看小一点的,即“著作权法”,这是专门保护创作即原创的法律,对保护原创的方方面面有周密的规定,这部法律的第一条就讲: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两部还不够,还要立法?
第二,在她的提案第二条建议,要细化版权法保护条例,严格区分草根文化和山寨文化的不同。倪萍所说的版权法保护条例应还是“著作权法”。不知道她得到了多少灵感,手里还有多少根据,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把草根文化、山寨文化这种词写进法律是不是异想天开了?
第三,倪萍要求“在国家文化类的奖项中增加原创奖”。国家鼓励、支持文化类的创作,已设立了不少的奖项,如:文学界有茅盾文学奖、老舍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影视界有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戏曲界有梅花奖、剧本奖、小戏小品奖。此外新闻、出版界也有一些奖项。这些奖项都是奖励创作,或者说是奖励原创的。倪萍还要增加原创奖,真让人摸不着头脑,原创奖属哪门哪类?
看到倪萍提案的一些内容,给人的感觉实在有些糊涂。本来自己就不清爽,让别人明白,这也是不可能的事,做提案还需严谨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