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赵维绥表示
“山寨文化”涉嫌侵犯著作权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赵维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山寨文化”通过媒体传播,涉嫌侵犯著作权。他同时表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我们将会引导‘山寨文化’,它自身也不应和主流文化对抗。”
-关于“山寨文化”
背景:山寨手机、山寨明星……2008年,“山寨”成为网络流行名词,年末一场“山寨版”的春节联欢晚会,更是引起了社会对“山寨文化”的热议。
“山寨文化”涉嫌侵权
记者:刚才很多委员都在讨论“山寨文化”,您怎样看待“山寨春晚”、“山寨明星”等山寨现象?
赵维绥:“山寨文化”相当复杂。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文化现象,我们正在积极关注和研究。学者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是恶搞式模仿,不但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知识产权,还对原作者的形象造成了影响,应坚决给予打击;另一种看法认为,这属草根文化,不用过于计较。我认为,对“山寨文化”要具体分析。
据我所知,“山寨”最早是从“山寨手机”开始的,这种模仿肯定侵犯了原产品的知识产权。如果说某人唱歌很像宋祖英,那么她自娱自乐当然没问题,但如果组织起来,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就涉嫌侵犯著作权。因为没有体现对原作者的尊重,没有体现对艺术本体的尊重,也没有体现对艺术的尊重。
政府将给予积极引导
记者:如果这些“山寨文化”的作者说自己不为营利,纯粹个人爱好或展示呢?
赵维绥:怎么界定“不营利”呢?不营利并不代表公益性。我觉得要分两方面看待“山寨文化”的创作者:有些人他们确实有天赋,比如杨光,模仿谁像谁,大家都很喜欢,那就变成了他自己的一种特色了;还有些人,比如很多北漂的有一定文艺技能的人,他们在正规的渠道很难成名,现在有了“山寨”这个渠道,就给了他们一个爆发的平台。
作为政府,还是要鼓励大家在文化领域多创新,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文化。对于这种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我们对其(山寨文化)也不能视而不见,将给予积极引导,为他们提供一些平台。同时,“山寨文化”自身也不应和主流文化对抗。
-关于“文化消费券”
背景:在“保增长、扩内需”的大背景下,多个城市今年开始向市民或低收入群体发放“商业消费券”。两会期间,20多名委员联名提交了发放“文化消费券”的提案。
建议发放文化消费券
记者:对于“文化消费券”的提案,您支持吗?
赵维绥:我很支持,而且我也在这份提案上签了名。我认为现在发放消费券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一场音乐会1000块,对普通老百姓是很奢侈的。如果我们拿出4万亿财政投入中的很小一部分,为基层发放文化消费券,告诉他这个消费券可买音乐会门票,但你自己还需花100块钱。我想,花100块钱听一场世界顶级音乐会,大家还是愿意的。这一方面让大众走向高端艺术的殿堂,另一方面又促进了消费。
金融危机带来新契机
记者:发放“文化消费券”,是否从一个侧面反映文化产业也正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赵维绥:现在全球金融危机,我认为对文化事业发展,是一个新的契机。从国外的经验看,每一次经济大危机,都伴随着文化事业的一种大发展。比如美国大萧条的时期,有了迪斯尼的米老鼠,有了秀兰·邓波儿;1997年金融危机,韩国的文化事业却大发展,在亚洲掀起韩流。
我们文化事业现在就到了这样一个关键的时刻,文化的发展可以和经济的发展同步,但也可以是逆势的,在经济困难的时候更需要文化和精神的支持。
-讨论
模仿秀不侵权
黄宏:如果“山寨文化”不是100%的复制呢?如果里面有50%的是复制,另外还有50%的自创呢?
赵维绥:这个很难界定。比如说学你黄宏的小品,他也不是说剽窃你,就是找一帮农民工,在这里自娱自乐,当然不算侵权;但如果通过报纸、电视传播,那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违法的。
黄宏:电视台的模仿秀呢?赵维绥:电视台的模仿秀是有组织的,不侵权。比如老毕组织人到星光大道去“集体忽悠”,这是给有才能的群众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展示平台,把他们从“山寨”引导过来。
“山寨”不能简单禁止
宋春丽:赵部长,官方现在到底有没有开始关注“山寨”?你们怎么看待“山寨”的?
赵维绥:积极关注啊。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文化现象,不关注也不行。我认为“山寨”通过传播恶搞,是不尊重原作者的,是侵权的。
宋春丽:“山寨文化”要生存,就是要借助别人的肩膀去生存。“山寨文化”通过互联网传播,再像过去那样简单的禁止,是绝对做不到的。
赵维绥:我同意,无法简单禁止。拿北京说,这么多有才艺的北漂,北京这边禁止了,还可以到其他地方去。因此对于涉嫌侵权的“山寨”要打击,对于“山寨文化”现象及其创作者,还是要给予积极引导。
声乐表演暂无保护
宋祖英:“山寨文化”是新近才出现的,现行的法律条文可以追究“山寨”侵权吗?
赵维绥:在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现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追究“山寨”的侵权责任。
宋祖英:著作权主要保护著作人的权利,对于表演者呢?
赵维绥:目前在保护表演者方面确实存在一个空白点。比如唱歌,我认为音乐家的声乐也是一种艺术再创作,但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表演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宋祖英:可不可能在现有法律中拎出一个条款追究恶搞者的责任呢?
赵维绥:确实,我们也正在研究,从知识产权法里提出一些法规来做一个条例,对表演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的保护。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郭鲲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范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