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战争中掠夺的文物必须返还
国际法专家、外交学院教授刘文宗昨日表示———
“无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规定,还是按照已有的先例,圆明园兽首都是在侵略战争中掠夺的文物,应该无偿地归还给中国。”外交学院的国际法教授刘文宗昨天明确地对记者做出这样的表述。
-追索战争中被掠夺文物不受法定时效的限制
记者:兽首拥有者称,文物是他合法购得的,所以有权拍卖,您如何看?
刘文宗:圆明园海晏堂前的十二生肖铜像,是1860年英法联军通过侵略战争从中国掠夺走的。鼠首、兔首是其中的一部分,它们都属于我国被抢走的文物。既然文物的来源是劫掠所得,全属非法,那么无论中间经过多少次转手,不能改变它们作为赃物的性质,必须归还。
按照国际战争法规定,“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属于战争罪。它和一般民、刑事案件不同,战争中掠取的赃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也不受刑法中的时效限制。一切战争罪犯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其掠夺的财产不管藏在哪里都必须追回。当然在本案中有关罪犯早已死去,但其赃物按照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规定,必须予以追回。佳士得公开拍卖赃物,无疑是鼓励火烧圆明园的帝国主义强盗罪行,继续加深中国人民心理上的创伤。因此,我不赞成通过花钱赎回的方式让中国来为强盗们犯下的罪行“埋单”。
记者:但一些人认为,追索兽首的时效已过,不应归还。
刘文宗: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其中明确规定,“鉴于战争罪行及危害人类罪乃国际法上情节最重大之罪,深信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为防止此种罪行……在国际法上确认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无时效期限之原则并设法使此原则普遍适用。”也就是说,国际法上确认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另外,根据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现代国际法归还文物的原则,任何因战争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也不受时效限制,不管时间跨度有多大。中国在签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文物返还的公约》时曾声明,中国政府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利。当年参与洗劫圆明园的人的后代也要承担起历史的责任,返还从中国抢夺的文物。
记者:2002年,19家欧美博物馆联合发表了声明,反对将古代文物归还原属国,您如何看待这一举动?
刘文宗:这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他们发表这样的声明是在为侵略者犯下的罪行做辩护。
-归还战争掠夺文物有先例
记者:以前是否有追索战争中被掠夺文物成功的先例?
刘文宗:有过。二战中,在欧洲有很多犹太人的艺术品被抢走或是被非法转移,后来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一些国家通过协商等方式归还了部分文物。2006年,荷兰政府归还了200幅属于犹太收藏家收藏的绘画作品,那些是在战争中被纳粹德国掠夺去的。除此之外,奥地利政府这些年也把几千件艺术品归还给原来的拥有者。
记者:这种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意义?
刘文宗:先例是很重要的,这样在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流失文物时就可以援引。追索文物要根据法律条文,但法律本身很抽象,没有联系具体事实,如果有了先例,碰到这样的事情,就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处理。
另外,我们也看到,这些文物能顺利返还,一方面是因为相关国家政府间进行了积极的磋商,比如德国和俄罗斯在返还文物问题上,就是在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协定,把艺术品返还给原来的主人或者他的后裔。另外一方面,要看到国际社会的促进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在这个问题上就做出很大努力,促成达成一些草案,解决返还文物中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