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公约对我国仍然有用
国际法上关于向原属国归还非法流出文物的国际公约有多个,虽然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出于拒绝归还的狭隘利益拒不加入,但我国加入,这是很有用的。
这次对佳士得拍卖行的诉讼中,有评论认为,按照有关公约关于50年期限的规定,我国已不可能收回圆明园文物,或者说收回文物在国际法上已无法律依据。实则不然。
我国最新加入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5年在罗马议定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罗马公约),现只有24个国家加入,但基本上都是文物流出国,而文物非法流入国都不肯参加。
文物非法流出国外分三种情况,一是被盗,二是非法出口,三是因战争被抢掠。
1995年罗马公约,只对前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并分别做了3年和50年追索时效的规定。
而对因战争被抢掠文物,该公约没有提及。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任何因战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任何时间限制。
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做了声明保留。虽然主要西方国家并不受这种单方面声明的约束,但这一声明在国际法上是合法有效的。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我国的追索权没有法律上时效的限制,不会过期。以后一旦条件成熟,我国随时有权收回文物,而无需急于高价买回。如果我国不加入这个公约,不做声明保留,那我们的权利就存在“过期”的风险,日后没有保证。
五、不提倡参加国外竞拍,不要急于求成
前些年,有爱国人士以数百万巨资买一个兽首捐给国家,其爱国之心可表,在当时也不为错,但以后不要再买了。
其一,这些文物是被非法抢掠走的,我们出钱买回,等于承认他们发动侵略战争的抢劫行为是合法的。
其二,助长文物价格暴涨,让不法奸商谋取暴利,大发不义之财。一些卖家及拍卖行利用国人的爱国之心和收回文物的急切心情,哄抬卖价,前几年以数百万买一件已是天价,现在一件兽首卖价过亿,无异于经济敲诈,我们不该落入这个圈套。
其三,我国数千年的文明史,流入海外的文物中,比兽首价值更高的大有物在。兽首仅是代表现近代史的圆明园中的几件,依其文物属性,以罗哲文、谢辰生等文物专家的估价,数十万一件已价值不菲,居然被炒成天价,那就让这个价格自己从天上掉下来。
其四,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两件(不限于这两件)文物的政治属性远大于文物本身,现在的价格就是政治讹诈,因此国外利用拍卖促使价格暴涨,实际是以政治手段发我们的国难财,应当引起注意。
六、竞拍弃买,不宜多用
本次拍卖,在佳士得拍卖行一意孤行之下,爱国商人蔡铭超先生出手竞拍,然后弃买,使其流拍,表现出了我国企业家炽热的爱国之心,也让国人出了一口恶气。但此种“急则治标”之法不宜多用。今后再有此事,让他们“拍”去吧,让他们把中国文物的“经济泡沫”吹得越大越好,我们先看热闹,再关注流向就是了。
七、我们无需急于收回,但不放弃任何努力和机会
由于目前的国际公约对西方某些大国无约束力,而若按一般民事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适用“法院地法”,各国又有自己的“法律壁垒”,我们也难以取胜。也鉴于国外一些人利用他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优势”和我们急于收回文物的爱国之心、民族之情,进行政治讹诈和经济敲诈,我们不妨反其道,冷处理,才能让他们的阴谋落空。
有评论说,这次中国律师团赴法诉讼,材料质量不佳,准备不足,这可能是实际情况,但也有现实原因,毕竟这是第一次。但重要的是,在法国的法庭上第一次有了中国人的声音,当庭、当面向拍卖行及相关部门表达了中国人收回文物的决心和勇气,此已足矣。
我国外交部和国家文物局的声明也已表达了我们国家的严正立场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同时也是对中国律师团的支持。
国家文物局审慎决定不作原告也是明智的。因为这是和强盗打官司,再适格的原告,再好的材料,再充分的准备,都会败诉。而国家文物局出面即遭败诉,先例一开,以后的事将更难办。
而刘洋等律师们的高调诉讼,通过媒体把我们的声音放大,把我们在国外的文物搞成烫手山芋,使人不敢去买,也是一个很好的诉讼技巧。
总的说来,这次诉讼,使我们追索被抢文物的行动又站到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
八、今后的路怎么走
明确了上述问题之后,我们可以看出追索被抢文物,不是仅凭法律手段就能立即解决的,解开三尺冰冻,非一日之暖,还要有持久战的准备,需要多种手段并用。包括政治、外交、行政、道德舆论谴责、协商沟通,以及经济补偿方式收回等等,同时也不放弃利用任何手段和机会。还应当发挥我国在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埃及、希腊等文物流失大国,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相关国际性法律机构,倡导并制定新的文物回归法案或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