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文物回家之路:无需急于高价收回
张万臣
圆明园兽首的拍卖一波三折。3月2日,竞拍者蔡铭超现身北京,并表示不会付款。从此前的诉讼,到今天的“认购而不付款”,这次国人的行动也向世人证明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追索国宝的决心。而流失到海外的国宝也不止这两件,追索之路不亚于“蜀道之难”。面对千万件尚未回家的国宝,以后该如何追索,以这次对拍卖的诉讼为例把一些问题梳理一下,是极为重要的。
一、关于圆明园流失国宝的属性
对于国宝属性的定位,决定追索的手段。
在这两件国宝身上体现的首先是政治属性,其次才是文物属性。特别是由于法国相关机构“恶搞”,使其属性更加政治化。
其一,谁都知道兽首是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时趁机抢走的。战争是最高级别的政治手段,这些文物自被抢走之日起,就贴上了永远揭不掉的政治标签。国宝被抢是基于政治原因的抢劫,既不是被盗窃或者走私出境,更不是民事(法律)上的占有。
其二,目前的所有者称不予归还,是因为中国的人权问题,特别是西藏问题。且不说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人权问题、西藏问题都是中国内政。如果他把这两件兽首仅看成文物,这与人权、与一国内政何干?显然,这两件国宝已被一些人给政治化了。无非是借文物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把文物变成了政治砝码。
二、这两件文物的持有者是恶意占有
在法律上,占有他人(国家)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不知该财产来源违法,而以合法手段取得。恶意占有是指明知该财产来源违法,而依然取得。
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将园内稀世珍宝洗劫一空,乃震惊世界的历史事件。大文豪雨果因对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暴行深感愤慨,于1861年回复给侵华法军统帅巴特勒上校的“关于两个强盗的信”(一个强盗叫做法兰西,另一个则叫做英吉利),是法国人的传世佳作,这些早已让世人熟知这段历史。
因此,现在的文物拍卖者,竞拍者,都是明知这是战争抢掠之物,依然占有和买卖,显然是恶意占有和交易。
我们也了解到,这两件国宝已被法国相关部门为持有者颁发了“合法”的持有证,拍卖后,新买主也会得到一张“合法”的持有证。
然而,对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予保护,这是包括法国在内的各国法律的通理。但是法国相关部门坚持在流失文物问题上对内、对外双重标准。而这一双重标准也为我国追讨流失到法国的文物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障碍。
三、目前的国际公约约束不了法国
国际法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它表现为国际交往的共同准则。国际公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一个现实问题是,当年的列强国家,现在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存放展出的大部分文物都是利用侵略战争从他国抢来的,按理均应归还原属国,但是一旦归还,他们的博物馆就会空了一大半。这就是造成他们不向文物原属国归还的原因。因此,在这方面,包括法国在内的一些强国,均不讲国际准则,也不加入有关返还文物的国际公约。不仅如此,2002年,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站在他们自己立场上,还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集体公开抵制返还流失文物。并且在其国内立法中将非法流入其国家的文物占有和买卖行为规定为合法,予以保护。这也是我们仅凭法律手段追讨国宝不能立即奏效的原因。
虽然这次法国的法院是因为原告不适格而驳回了有关方面的起诉,其实如果我们换了适格的原告去起诉,他们还有其他理由判决我们败诉,因为在这方面他们的法律是根本不讲理的。
由此我们看到,在法国的国家博物馆里展放的,在收藏者手中欣赏的,不是其本国的文明历史,而是其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烧杀掠夺的罪证,可惜,他们不以此为耻,反以为荣。
战争抢劫所得,在法律上就是赃物,不论几经转手销赃,依然是赃物。为抢来的文物拍卖是代人销赃,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据查,佳士得拍卖行于1766年成立于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拍卖行,其拍卖业绩极佳,按理应以重道德、守信誉为上。按行规,拍卖行有义务审查拍品来源的合法性,其业务人员也应熟知与所拍卖文物有关的历史。然而,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该拍卖行就是依托保护非法文物的国家,以为人销赃谋取暴利。
正是由于拍卖行推波助澜,这些文物被买来卖去,并使价格暴涨,给文物回归增加了重重障碍。因此,抑制、减少拍卖行的拍卖,才有利于这些文物回归原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