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设水下文物保护区 破坏文物最高罚50万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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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将设水下文物保护区 破坏文物最高罚50万元
2009年02月28日 15:53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城建破坏文物 最高罚50万元

  省文物保护专家:罚50万元太低,或刺激破坏文物行为

  昨天,广东省文化厅等单位在陈家祠联合向外界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文物法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破坏文物的处罚办法,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针对城中房地产建设“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了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再出现沙面第一楼遭‘毁容’那样的悲剧。”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郑力鹏说。但郑力鹏也指出,以50万元作为罚款“上限”的惩罚力度有些弱,对比房地产开发的巨额利润来说,区区50万元的罚款“违法成本太低”,反而有可能反向刺激某些不法商人铤而走险破坏文物。

  50万元属国家规定上限

  省文物局局长龙家解释说,在广东省制定《实施办法》时也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国家《文物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罚款上下限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因此广东省的《实施办法》暂时不可能逾越这样的规定。

  郑力鹏认为,目前情况下对文物造成破坏的主体,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部门和房地产等大型企业。“广东省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因此,能够很大程度上杜绝一些地方政府权力部门擅自破坏文物的行为,类似沙面第一楼遭‘毁容’的事件可以相对避免。”但郑力鹏认为,50万元的最高罚款对于房地产等企业来说,显得制约力度不足。

  将设水下文物保护区

  省文化厅党组成员严建强介绍了《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实施办法》共41条,重点是补充和细化了《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作了一些创新。比如,《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辟参观旅游场所,其门票收入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其中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此外,《实施办法》还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针对广东省海岸线长、水下遗存丰富的现状,《实施办法》设立了“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

   (记者/李培)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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