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编剧权益更有赖法律保护机制
□李北陵
这无疑是一桩吸引眼球的文化新闻: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组织的第三届“编剧维权大会”在国家版权局和律师等的协助下,向编剧及影视业推广3个剧本交易合同范本——《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新京报》2月23日)
应当承认,我国影视界侵犯剧作者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这表现在:制片人和导演不经编剧授权,擅自篡改或歪曲剧本原意;随意取消合约,剽窃编剧的创意和构思;违背合约规定,任意拖欠、克扣剧本酬金;侵犯编剧的署名权、作品复播权等版权的利益分成权。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因编剧不受尊重,好的作品出不来,大量浮躁、肤浅的作品充斥国内影视;一些缺少素养的导演和制片人胡编乱造,闭门造出来的“剧本”既缺乏精彩故事,又脱离现实生活,引得观众诟病不已。可以说,编剧不受尊重带来的剧本危机和负面影响,已成为中国影视发展的短板之一。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中国编剧学会会长王兴东说得好,“文化产业,内容为王,剧本为魂,形象为核,是智慧和点子产业。”剧作是影视的灵魂,没有好剧本,再有能耐的导演和演员也难有所作为,文化产业最大的保证,就是维护知识产权。尊重编剧和编剧的劳动,有效保护编剧的合法权利,借以激励更多优秀编剧成长,形成一支庞大、优秀的编剧群体,这才是中国影视的希望所在。
三个合同范本的推出,无疑就是一种尝试。第一,可为弱势而又不尽懂法律的编剧,提供保护自己权益、据理力争的规范的合同样本;第二,可避免编剧在合同签订中上当受骗,遭遇“剧本最终由制片方审核通过为准”、“修改到投资方满意为止”之类的霸王条款;第三,经过律师帮助推出的合同样本,有利于将编剧所有的期望和要求都变成可被第三方理解和把握的文字,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利于争取主动。
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合同范本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编剧的弱势地位。此外,编剧的创意和构思遭剽窃,在法律上缺乏明确标准界定,打起官司来,既缺少社会资源、又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编剧很难占上风。从这个意义上说,编剧著作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机制。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善现状,关键在加快影视立法,让法律来确保编剧成为与制片人平等博弈的一方。而在目前立法问题尚难解决的情况下,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的建议似可采纳:凡有侵害编剧署名权的影视剧,审查中应责令其修正,不修正者不予通过;凡违约拖欠编剧稿酬而引起法律诉讼的影视剧,一律不予审查,不批准放映;凡未经编剧授权同意,恶意篡改歪曲剧本原意而引起版权诉讼的,一律待法律判定后方可审查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