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化市场的迅猛发展,文化项目中各种各样涉及法津法规方面的焦点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让市场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本刊特开设专栏,邀请对文化领域颇有研究的胡政生律师,定期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点评答疑。——编者
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山寨短剧、山寨百家讲坛……2008年“山寨风”大行其道。离农历大年三十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播出时间越来越近了,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曝光的各种版本“山寨春晚”已经接近10个,正在各地热闹筹备着,并将陆续上演。其中,深圳版“山寨春晚”已经于1月10日晚热闹开场。
笔者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和北京版“山寨春晚”策划人施孟奇咨询时指出:“山寨春晚”实际上就是演出界早已存在的一台“模仿秀”演出,只不过为了吸引眼球,演出用了“山寨春晚”这个名称而已。尽管如此,“山寨春晚”也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1.“春节晚会”这个晚会名称,国家法律没有规定谁可以用,谁不可以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春节晚会”这个名称大家都可以用。当然,如果要用“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这个名称,就必须要得到中央电视台的许可。
2.“山寨春晚”如果属于营业性演出,就要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1)售票或者包场的;(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4)有赞助或者捐助的;(5)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山寨春晚”的策划人和组织者可以对照以上规定,如果属于营业性演出,就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如果不属于营业性演出,则不受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约束。
3.“山寨春晚”如果要进行网络直播,则要符合国家关于网络直播的有关规定;如果要进行电视转播,则要符合国家关于电视转播的有关规定,要履行有关手续。
4.“山寨春晚”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山寨春晚”组织者要和表演者、演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署有关合同,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否则会留下纠纷的隐患。
5.“山寨春晚”的演出现场安全是第一位的,无论是在演播厅演出还是在剧场演出,都要注意防火、防止踩踏事件,要明确安全责任。
6.“山寨春晚”表演者和演奏者要“真唱”“真演奏”,不能“假唱”“假演奏”,否则,就有欺诈的嫌疑。“真唱”“真演奏”即使出现跑调、破音、忘词等错误也没有关系,广大网友会体谅的,21世纪真实最可贵。
7.“山寨春晚”的组织者在挑选节目上不能有潜规则,否则会自找麻烦。
作者:胡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