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苏女士在翰海秋拍上以253万元的总价买下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池塘》。此后,此画被吴冠中亲笔鉴定为“伪作”。为此,苏女士将瀚海公司和该画的原主人萧富元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其所付的253万元费用(本报10月16日曾报道)。前天,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苏女士应承担艺术品拍卖的市场风险,驳回其诉讼请求。昨天,苏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上诉。
萧富元认为,委托拍卖的画作是从一名新加坡人处以120万元购得,他并不知道该作品是伪作。而瀚海拍卖公司则辩称,他们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义务,在拍卖前向购买者告知了免责条款。
法院判决称,我国《拍卖法》虽然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和“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同时也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这两条规定,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交易中就拍品瑕疵作出免责声明,而购买者对拍品瑕疵的查验义务,将明显重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交易。尤其是在比较特殊的艺术品拍卖中,真伪鉴定主要依靠个人主观认识,拍卖公司也很难确定拍品的真伪。因此,如果购买者在了解了拍卖公司的免责条款后,仍然选择参加竞买,就要承担买到伪作的市场风险。
法院判决认为,瀚海公司在拍品介绍中对该画创作过程的描述,被法院认定并未对拍品“保真”,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据此,驳回了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苏女士及其代理人颇为不满。其代理人王律师表示,听到法院判决后,他们感到非常诧异,“结果出乎我们的意料。我和苏女士商量后,决定就在这几天提起上诉”。
王律师认为,《拍卖法》中所提到的“免责声明”是有前提的,即拍卖人在提供拍品时明确表示不知拍品的真伪,但在该案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向竞买者提供的吴冠中创作《池塘》过程的描述却充分说明该画是真的,这大大误导了购买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法院认定瀚海公司对拍品的描述不构成虚假宣传一说,王律师表示“持保留意见”。
-法官说法
竞拍者应预见风险
此案主审法官高海鹏表示,虽然拍卖公司有免责声明保护自己,但购买者也有同样权利,比如在拍卖前的拍品预展中,购买人有充分机会鉴定拍品的真伪;而在拍卖成交后,如果在21天内鉴定作品系伪作,购买者可以要求撤销交易,因此,对双方的保护是平衡的。竞拍者应更加充分了解艺术品交易特色,在参与过程中合理预见到风险,做出正确选择。这起颇具代表性的“假画案”后,法院将向拍卖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增加对购买人的风险提醒。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11日,苏女士在翰海公司举办的“2005秋季油画雕塑拍卖会”上经过多轮竞价,以230万元的价格拍得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池塘》,并支付给翰海公司佣金23万元。但此后苏女士与一些拍卖行接触时,该画被怀疑是假画,最终,吴冠中先生本人将这幅画鉴定为伪作。因认为瀚海公司的拍品介绍误导了自己,导致买下假画,苏女士将拍卖方翰海公司和委托方、收藏爱好者萧富元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两被告返还拍卖款和佣金共253万元,以及诉讼费用12万余元。
(记者王秋实 卜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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