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1月26日,江青出庭受审。
1980年11月24日,王洪文出庭受审。
1980年11月24日,姚文元出庭受审。
1980年11月27日,张春桥出庭受审。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 时整,北京正义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10名主犯受审。
3 时03分,王洪文第一个被带上被告席,接着是姚文元……3 时15分,江青被带进。
两案律师组组长张思之今年10月29日回忆说,江青的气焰很嚣张,在庭上大骂叶剑英、邓小平。
两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时候,恰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的时候。
1980年8 月26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通过,两案指导委员会决定公开审判中应有律师辩护。
案件开审前,江青曾提出会见律师。张思之被指定为江青的律师。
11月13日,律师张思之、法学家朱华荣曾一起去会见江青。但双方“谈崩了”,江青最终没有请律师。
根据个人意愿,10名主犯中,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请了辩护律师。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均没有请律师。
此次审判,开启了重大政治案件公开审判的先河,被法学界人士称为走向法治的里程碑。中央电视台对庭审还进行了实况转播,直接收看的观众有6 万多人。
设立特别法庭公开审理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交给重建的中纪委审查。后又成立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对案件简称为“两案”。
张思之说,党内审查阶段就有不同意见。一种说法认为,清查只能到四届人大或党的十大前后为止,不能再往前查,否则就会产生“清查谁”的问题;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论涉及到哪一级、哪一个人,都应该尽量查清。
胡耀邦当时受命负责两个集团的审查工作。经过集体讨论,他坚持自己的意见,支持一查到底。
党内审查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本定于1980年6 月初开始“两案”审判,但由于“两案”审判方案一直没有确定,特别是在秘密审判还是公开审判等问题上有争论,致使审判一拖再拖。
1980年1 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彭真任书记,主抓两案的审判工作,1980年9 月8 日,彭真向政治局常委会汇报两案审判工作时提出,林彪、江青两个集团没法分开,一案起诉好处理。
他说,还是公开审判好,罪行、证据都公布。
对此,在审判中担任吴法宪辩护律师的马克昌曾说,以前重大政治案件很少开庭审判、依法处理。
而“两案”公开审判则表明了国家法律武器来治理国家的觉醒,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重大里程碑。
鉴于“两案”的案情特别重大,1980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
特别检察厅审查确认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有16名,其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温故知新
费孝通:一个审判员的感受
设立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指定的特别法庭审判员中有我在内。我以这个身份参加了审判,因而对这次审判的意义,有一些比较切实的感受。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这次审判树立的判例,在法理学上会有深远的影响。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在这样一个重大案件里,对政治错误和刑事罪行做了区别并分别进行处理。
我作为审判员,起初也感觉到划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同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是相当困难的。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我就感觉到越来越清楚:我们审的是一批反革命刑事犯,而不是所谓“政治犯”。他们的罪行,都是刑法上明确规定应予惩办的。有的外国作家把这次审判说成是同当年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相类似,这话是有点道理的。
从展望未来说,这次审判的重大意义又在于:它标志着中国走向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开端。
同时我也应该坦率地说,我们的法律还是不完备的,我们的法治经验还是不足的,但是毕竟我们是向着健全法制方面迈出了十分重大的一步。
———摘编自1981年1月《人民日报》第3版。作者费孝通(1910-2005年)系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1980年被指定为特别法庭审判员,参与两案审判。该文系费孝通为《历史的审判》一书所写的前言,有删节。
-新观察
律师制度好比一粒种子
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新生并快速发展的30年。这里的“新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个是制度上的,即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迅速恢复发展,先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肯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紧接着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又通过《律师暂行条例》,更加全面系统地为律师参加辩护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个是实践上的,即在中央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参与辩护活动切切实实、大张旗鼓地走入实践,使得静态的法律制度真正获得了“活”的生命力量。
尽管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两案”中的律师辩护带有某种“规定动作”和“政治任务”的性质,但却并非是“无效劳动”,相反,不仅取得了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令人称奇的效果(为五位当事人抹掉了七项罪名),更对刑事辩护产生了深远影响,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实施的一次生动实践。
这正验证了英国学者科特威尔的说法,“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异的事情,因为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加以阐释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人说明这些程序的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
律师制度好比一粒种子,一旦遇有合适的土壤并发芽,就会产生巨大而顽强的生命力。30年来,随着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以此为核心建立了一整套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的律师辩护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在观念上,律师过去常因“为坏人而辩护”而遭指责,如今因“被告人也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观念的普及而获得尊严;在身份上,律师过去被定性为非独立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今成为具有较强独立地位的“社会工作人员”;在活动领域上,律师的“作用场”已由单一的刑事转向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非诉等全方位领域,并日益向其他诸如参与立法起草、参政议政等领域渗透;在实际功效上,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人权入宪”,律师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约公权力滥用侵权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制度毕竟还很年轻,刚到“而立之年”,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刑事辩护还广泛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一些律师职业意识不强,甚至在关键时刻“反戈一击”,自摆乌龙,生发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言行,还有极少数律师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损害司法公正,等等。
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律师辩护事业的发展。我国律师辩护事业必须把握机遇、勇对挑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发力。
□刘行(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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