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家及亲属说了不算,专家意见不足为据,第三方鉴定机构迟迟缺位……
近来,“253万元拍得吴冠中假画案”备受社会关注。
原告苏女士2005年12月11日在翰海公司拍卖会上拍得署名“吴冠中”的油彩画《池塘》,2008年7月,吴冠中亲手在画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字样,苏女士以此为据,将翰海公司和卖家萧富元告上法庭。被告的律师则辩称,书画的鉴定主观性很强,画家本人鉴定存在弊端,不符合司法规定。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吴冠中对自己作品的鉴定不被翰海和卖家认可,在拍卖收藏界引起争议。那么,书画作品的鉴定权究竟在谁手里?谁能对一件艺术作品的真伪一槌定音?针对这一拍卖收藏界的“老大难”话题,日前,北京晨报社邀请法律界、收藏界、拍卖界的20余位专家,就此展开了深入讨论。
无人对真伪一槌定音
研讨会上,画家史国良提出,作为艺术品作者的画家本人,在自己的作品鉴定上,往往反而没有话语权,“是不是自己的画,自己说了不算”,这是对艺术家信任的缺失。他强调,艺术家活着的时候自己都没有发言权,就是对艺术家不信任。
台北寒舍艺术中心董事长王定乾说,艺术本身就是一个真善美的东西,如果鉴定权、归属权还要动用到法律上来谈,就失去了价值了。“一个在世的艺术家对自己的艺术品还不能有绝对的鉴定权利,非常荒谬。”
收藏家马未都则持反对意见。“吴冠中先生在那张画上写的,是一个无知现象,不应该直接往那画上写。”他认为,最了解绘画的肯定是画家本人,但当艺术家离开所有权的时候,鉴定真伪便变成了社会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其他专家也提出了艺术家自身道德准范问题,由于多种原因,艺术家在对于自身作品的鉴定上,存在着违心否认自己早年作品的情况,所以法律是以人的道德最低底线制定的。
对于已然过世的艺术家,由其亲属或门生对作品实施鉴定颇为盛行,而在专家们看来,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先问三个问题:该亲友有无足够的专业素养;有无相应的道德素养;有无对艺术家的充分了解及经验积累。”杭州西泠印社董事胡西林说,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可能做出正确判断。
出现在拍卖市场上的名家书画,往往附有大家名流出具的鉴定证书。这盖有鲜红印戳的一纸鉴定,可信度又怎样呢?专家们说,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我国艺术鉴定界最高权威。然而,随着这些大师相继过世,阅历丰富、学养渊博的“国眼”级专家已经不及以往,这直接影响了当今艺术品鉴定的整体水准。
“现在的专家鉴定,基本上沿袭了目鉴和考鉴两种方式。这种传统几千年来行之有效,不应彻底抛弃。”嘉德拍卖公司董事副总裁寇勤说,“然而,也有水平参差以及如何发展的问题。”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尚勇也坦言,鉴定界还存在很多只认钱的专家,知名度和鉴定水平并不成正比关系。
在“谁是一槌定音人”的问题上,多数专家倾向于“不存在一槌定音人”的观点。马未都强调,每个人手中握着的其实只是一票,定音的槌子,不在艺术家手里,也不在鉴定专家手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的真实不代表客观的真实。有些时候会委屈了画家,但这是其画作进入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马未都说。
呼吁权威鉴定体系
史国良提出,现在的《拍卖法》没有“与时俱进”,很多条款已不适宜现在的形势,如《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据介绍,组建鉴定队伍、聘请专家顾问,是拍卖公司的通行做法,甚至有公司曾推出过“保真拍卖”,承诺推出“100%真品”。对此,刘尚勇表示,在没有十足把握的前提下作出“保真”承诺,若非好心办坏事,就是更大的蓄意欺诈。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理应维护自身信誉,尽可能诚信为先,提高鉴定水准,既不自大自负,也不偏听偏信任何一方的意见。
“拍卖赝品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损害,也是对创作者、经营者、甚至整个艺术品市场的损害。因此,拍卖机构应如实把所了解的情况、初步鉴定结果等详尽披露、进行公示,多方征询意见。”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当适用购买艺术品,如果涉及到欺诈,就应该承担双倍赔偿。如果是故意放纵赝品并拍卖成交的话,应该进入审查的范围。他还提出建议,拍卖行应允许瑕疵申请,在一年内可无因退偿,这在目前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可缓解纠纷。
在困局面前,一个共同的呼声逐渐清晰——成立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独立运作,依靠现代科技提高鉴定准确度。 史国良说:“每个艺术门类都有自己的‘五线谱’,只有专家能够破译,而现在的局面是有鉴定资质的不够专业,足够专业的又没有资质。同时,个人意见难免有偏,组成一个集体,才有监督性和公信力。”
天津文物局文博研究馆员刘幼铮认为,建立分类的鉴定专家库,每次鉴定前随机抽选、分割操作,之后对各人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同样能够得出趋于真实的结论。
“画家画一张画,先动哪一笔是有习惯的,也许在高清晰的摄像机前,能分辨出他是哪笔先画,哪笔后画,后来改的哪笔也能看出来。”马未都赞同在鉴定中提高科技含量。王定乾提议,艺术家应该及时为所有作品建立出版著录、创作年鉴,为将来鉴定提供参考。再进一步,应该研发和运用科技含量较高的防伪标识,这样,“即便挡不住全部造假者,也能够提高造假的成本与难度,减少此类现象。”
与会者认为,艺术品鉴定是一个国家文化水平、法制建设的长远课题,需要各个行业、各个环节齐心协力来做。将艺术文物鉴定纳入国家社会科研规划,逐步建立起与文化大国相匹配的鉴定体系和分类标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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