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教材难免雷同?
2007年10月,孟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向群等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陈向群并未否认其教材多处内容与孟书相同或相似的事实,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陈书涉嫌侵权文字的数量上以及这些相同的文字是否对孟女士的著作权构成侵害这两个问题上。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9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认定陈书第一版有13处总计12341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陈书第二版有13处总计11808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
陈向群和北大出版社等被告方辩称,陈书所引用孟书的内容,都属于知识体系中的专业基础知识、概念、基本事实、基本原理,有的是人们的常识范围,其他的同类书籍上有类似的表述,某些段落均翻译、借鉴自国外同一部经典教材。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陈向群提交的一些其他同类书籍上,法院基本找不到与其引用部分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被告方还辩称,科技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表达的有限性决定了作者在创作时必须遵守客观直接、简明扼要的写作要求,不能任意发挥;大学教材不同于学者专著,首要目的在于向学生讲授学界公认的最基本的概念、理论、知识、技能,大学法律教材都大同小异,作为科技作品的大学计算机教材更不可能相差很大。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以及表达方式的有限性,陈书与孟书相同和相似的内容,不能视为抄袭和侵权。陈书中确有使用了孟书中的内容,这种使用确有不妥,但考虑到孟书全书39.7万字,陈书第一版75.5万字,陈书第二版78.6万字,而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比例都很小,所引用的部分,散见于陈书的各个章节,不构成陈书的主要部分,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为抄袭。因此驳回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2007年底,孟女士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法院的观点与一审基本相同,法院还表示,被上诉人陈向群、杨芙清编著的《操作系统教程》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均在书尾参考文献中标注了孟女士的相关教材,虽然标注存在错误之处,但该标注能够表明引用材料的主要来源和明确的原作者信息,不会影响读者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因此,陈书对孟书的使用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属于正常的引用的范围,不应认定为侵权。
两场官司都打输了,但孟女士并不认同法院的判决。她认为,教材讲的虽然都是公认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但教材作者要想负责地讲清讲透每一个知识,需要把作者自己的技术实践经验、理解深度和角度、对相关文献的阅读理解,尤其是对各厂商产品源码的深入剖析等结合在一起,经过长时间的分析和提炼,才能得出一个清晰透彻而又详略得当的答案。这种答案里,一定会包含有作者独特的理解、独特的教学思路等,这都是独创的。
孟女士列举了国外最畅销的三本计算机操作系统原理教材:Tanenbaum的《现代操作系统》、Peterson的《操作系统概念》、W illiam Stalling的《操作系统——精髓与设计原理》。可以看到,这三本教材在论述任何同一问题时,表述都有较大差异。“不光是文字上的差异,更在于思路上的差异和理解角度上的差异。”孟女士说,“如果有人确实很负责地付出劳动,但成果却被他人轻易地‘合理借鉴’去,谁还敢、谁还肯花那么大力气去写教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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