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恤刑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很多的。比如有"赦免"、"颂系"、"离监奔丧"、"放归"、"存留养亲"等等。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赦免"。所谓"赦免",就是依法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尚书·吕刑》中就提出:"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对于那些应当判刑或者应当予以处罚的人,如果案情存在疑点、不能准确定案的,应慎重处理,可以予以赦免。我国历史上赦免的形式也很多,有"大赦"、"曲赦"、"即位赦"、"郊祭赦"、"灾异赦"、"祥瑞赦"等等。
当然,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实施的赦免,总的来说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为缓和阶级矛盾;或为笼络人心,粉饰太平,显示"皇恩浩荡"等等。但古代实行的这些强调教化、注重恤刑的罪犯改造方式,作为统治阶级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毫不姑息地依法进行严惩。同时,对于犯人的改造,本着"犯人是人"的原则,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吸取传统的注重教育、"明德慎刑"的治狱思想,加强对犯人的教育改造。除了设立"死缓"这一新的刑名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对罪犯实行特赦。据统计,自1959年实行第一次特赦至1975年,我国政府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新中国实施的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历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从特赦的范围来看,新中国所实施的特赦都是以某一种或某几种罪犯为对象,而且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既不针对个别犯人,也不局限于某一地区,这就在广泛的范围内产生了影响。被赦免对象都是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已改恶从善或有改恶从善表现的。毛泽东在1959年9月14日代表中共中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写的书面建议中,对于实行特赦的目的及其作用,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说:"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采取这个措施,将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继续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这将使他们感到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改恶从善,都有自己的前途。" (来源:党的文献 作者樊宪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责任编辑:戚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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