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来,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已纳入法制化轨道。
新疆具有悠久的文化历史,曾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人类三大文明曾在这里汇集碰撞,东西方文化曾在这里交融荟萃,在天山南北广袤的土地上,留下了厚积千年的历史文化遗迹和多姿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1984年以来,新疆自治区古籍整理办公室已搜集少数民族古籍5000多册,整理出版100多部。濒于失传的十一世纪喀喇汗王朝的两部宏篇巨著《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族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翻译、出版了维吾尔文译本和汉文译本。被誉为维吾尔族“音乐之母”的维吾尔族大型古典音乐套曲“十二木卡姆”,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濒于灭绝,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列为重点抢救的艺术品种,组织力量搜集、整理和保护,不仅在全疆民间广泛传唱,而且通过中国政府申报,2005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哈萨克族“阿依特斯”等一批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项目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得到进一步抢救保护。
截至2007年,新疆全区共有108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项目,被列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弘扬。同时,一大批新疆少数民族的优秀歌舞艺术、影视作品和达瓦孜(高空走绳)、叼羊、赛马、摔跤、射箭等传统体育项目被推介、传播到内地和国外,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和欢迎。
新疆还分别建立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等机构,制定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人补贴措施,开展“文化遗产日”、“新疆民间文化艺术节”、“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等一系列活动,积极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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