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损毁名城古迹将最高可罚款百万元
2008年05月01日 09:07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今年7月1日起,凡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拍摄影视剧、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的罚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凡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的行为,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王萍)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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