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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曾遭曲解和抵触

2008年04月19日 13:13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发表评论

  核心提示

  58年前的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并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

  “坚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妇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这些在当时许多人看来耳目一新的条文,反映了婚姻法四字精神内涵——婚姻自由。

  在今天看来,男女自由恋爱、自由结(离)婚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半个多世纪以前,婚姻法在推行之初却为许多人的习惯性思维所不能接受,并导致了一些悲剧的发生。不过,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潮流注定是不可逆转的,在婚姻法的指引下,无数两情相悦的男女追求幸福的道路越走越平坦。

  为办离婚苦女子报上登启事

  1951年3月的一天,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大门外,一位身着粗布衣裳,面容憔悴的女子犹豫了很久,才挪着小步怯生生地走进校门。这个20多岁的农妇神情凄苦,是来找她的妹妹赵锐捷的。

  姐妹俩对视的一刹那,农妇再也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扑进妹妹怀里失声痛哭。“我也哭了,紧紧搂住姐姐,心酸得很。姐姐尽管比我大了10岁,但比我瘦弱得多。”当年姐妹相见的那一幕,深深刻进了赵锐捷老人脑海中。而今回忆往事,赵锐捷唏嘘不已。

  赵锐捷出生在商丘虞城县一个清贫农家。1950年3月,17岁的赵锐捷进入河南省第一期妇女干部学校学习班,毕业后留校,1953年调到省妇联,上世纪90年代离休。

  “来找我的是我二姐,她生性老实,啥事都顺从父母,很小的时候就和外村一个地主的儿子订了亲,结婚后日子过得很苦。”赵锐捷说,二姐夫家封建规矩特别多,儿媳妇必须遵循“三从四德”,任由丈夫打骂,绝不能反抗。婚后不久,二姐身上就伤痕累累。1950年年初,二姐夫独自离家出走,此后没有任何消息。可怜的二姐一人操持家务,还要忍受公婆无端的责怪。她受不了虐待,几次上吊寻死未遂。半年后,村里开始宣传婚姻法,听说允许夫妻离婚,二姐偷偷跑到开封(当时河南省会在开封),向赵锐捷求助。

  二姐的不幸遭遇,让赵锐捷既同情又愤恨。这个新时代的年轻女干部决定用法律手段解除姐姐的痛苦。“虽说二姐对丈夫没感情,但毕竟她是有丈夫的人,还养了个孩子,我也不知道咋帮她。”赵锐捷说,她几个同事出主意,说看能否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帮助。于是,赵锐捷带着二姐来到河南日报社,了解清楚政策后,她们在报纸上登出一则寻人启事,大意是“二姐的丈夫杳无音信,如果他在一年内仍不回家,二人婚姻关系视为自动脱离”。

  赵锐捷说,一年后,二姐夫仍未归,“二姐高兴坏了,我跟她一道拿着报纸跑到乡里,顺利地开了离婚证明”。依据婚姻法,二姐冲破了悲惨的“婚姻牢笼”,“二姐夫家干气没办法,我家欢欣鼓舞,父母再也不干涉二姐的婚事了。后来二姐再婚,生活美满幸福……”

  结婚自由,离婚自愿,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完全否定了人们传统的男尊女卑的婚姻观念。特别对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的妇女来说,有了婚姻法作后盾,她们终于敢对丈夫说“不”。

  部分干部曲解和抵触婚姻法

  在争取幸福生活的斗争中,赵锐捷的二姐赢得了胜利,她是幸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上世纪50年代初的世俗里,她的幸运不仅得益于婚姻法,还得益于有一个身为妇女干部的妹妹,见多识广,能为她撑腰。

  赵锐捷作为女同志,能够设身处地地为陷入悲苦婚姻里的女同胞着想。但当时,不少男性干部对婚姻法的理解却有失偏颇,并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在省妇联和省民政厅采访时,一些曾从事婚姻法研究的老同志告诉记者,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上半年,正是我国大力宣传婚姻法的高潮时期,但在此间,我省发生了多起因妇女提出离婚,却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件。一些基层干部的不作为,甚至有意偏袒男方,如新郑县一乡干部不支持一妇女离婚,将她打了一顿,不准她离婚;虞城县一名女子不满父母将其许配于人,提出解除婚约,父母不同意,而区干部也不管不问;开封县有个乡长不给一位妇女开离婚介绍信,还将她绑在树上一夜。

  更为恶劣的是,商丘郭村镇有一个女团员要与地主的儿子解除婚约,区干部在全镇大会上辱骂她:“这个女子不要脸,还觉得(解除婚约)多光荣呢?”该女子羞愤难当,十几天躲在家里不愿出门。后来,这个女孩被关押在乡政府两天,最后上吊自杀。

  “当时干部不敢宣传婚姻法,主要是存在浓厚的封建思想。有一次,我参加商丘一个区举行的婚姻法宣传大会,那个男区长红着脸说了两句,就从台上跳下来,群众哄堂大笑。”省妇联退休干部郭老先生称,他知道一些干部对婚姻法有抵触情绪,怕宣传会“引起天下大乱”,怕“贫、雇农(成分的人)丢了老婆”,怕群众不团结。不少干部认为,婚姻法“只对妇女有利,不如叫妇女法或离婚法”。当时登封曾有一名区长就说:“婚姻法不敢对群众讲太清楚,怕离婚的太多。”荥阳一个农会干部干脆把婚姻法藏在家里,将公开的国家大法人为地弄成了神秘的东西。

  事实上,婚姻法实施伊始,河南的确出现了一轮汹涌的离婚或解除婚约浪潮。据档案记载:“到1950年4月,全省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40%~60%,到5月增加至70%~90%。到1951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提出离婚的有4080人,经调解和好的1536人,判决离婚的2544人,离后复婚的54人;商丘专区处理婚姻案件1854件,其中离婚的有1337件。”

  一些妇女以生命代价拒逼婚

  婚姻法落地河南,在冲击着人们旧观念的同时,由于男权思想和官僚主义,逼婚虐待妇女现象仍不鲜见。在查阅档案记载和走访众多当事人时,记者常为那些不惜用生命抗婚的女子的悲戚命运而心痛。

  郑州市民李林光讲述了一件事:1950年7月,李的姐姐和郊区邻村的一个小伙子自由恋爱,快到谈婚论嫁时,斜刺里冒出一家姓秦的,非逼他姐姐做秦家的儿媳妇。“那时我家姊妹多,经济不宽裕,秦家曾借给我们几十块钱生活费,一直没有还。他们说钱不要了,条件是我姐姐得嫁到他家。”李林光回忆,他父母没办法,要姐姐跟邻村的小伙子断了,姐姐不愿意,找村里和乡里干部做主,但干部认为是家务事,不管不问。“我姐被逼得没办法,晚上跑到野地里投井自尽,这事后来不了了之。”他说,“我姐白死了啊,太不值了。”

  当时,一些干部对婚姻法宣传不力,犯了官僚主义错误,处理问题方式简单粗暴,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相关档案显示:“有的地方用命令的方式,强迫女方结婚,酿成惨案。1950年六七月间,郑州、信阳、南阳、洛阳等地的23个县,有多名妇女因婚姻问题死亡;商丘4县一区中,有24名因逼婚死亡,其中12人自杀,9人被杀,3人不明不白死亡……还有的已婚妇女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为此,商丘专区主要领导检讨说:‘这是我们的失职,要向全专区因婚姻问题死亡的妇女致哀,要作深刻反省……’”

  这些悲剧震惊了省妇联。1953年3月,河南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就因婚姻问题发生的各类案件发出紧急通知,认为导致惨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全面宣传或错误地宣传婚姻法政策;干部犯官僚主义,不关心人民疾苦;受婆婆家打骂虐待”,要求“迅速缉捕杀人现行犯,依法制裁;各地立即成立接待室,党政领导负总责,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事实上,在执行婚姻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因干部矫枉过正,不负责任,一味维护妇女权益,产生了不好影响的事件。采访中记者了解到,1950年下半年,荥阳县有关部门不问实情,只要接到离婚请求就快速办理,两个月就判决293对夫妇离婚,即便不少夫妇要求复婚,也不予理睬。

  大势所趋婚姻自由深入人心

  郑州市民政局退休干部张老先生认为,当时,根据对婚姻法的态度可划分出三类人:一类是关系比较融洽的中年夫妇,他们觉得婚姻法好,考虑得也很周到,但“不关自己利益”,不愿去宣传;一类是年轻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赞成婚姻法,没结婚的摆脱了父母包办婚姻的阴影,可自由选择对象、自由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的觉得可离婚,解除了后顾之忧;第三类是关系不好的夫妻,他们对婚姻法存在顾虑,比如男方嫌女方没文化或年龄偏大提出离婚的,女方往往情绪不安,怕离婚,对婚姻法不满。

  值得一提的是,“抛弃糟糠之妻”的思想,确实在当时的一些领导干部中存在。赵锐捷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干部进城后与结发妻子分了手,这是第一个离婚高潮;第二个离婚高潮,出现在首部婚姻法颁布以后的一年间,“有的属于当初逼婚,两人没感情,离婚无可厚非;但有的男子却是思想变了,喜欢年轻漂亮的。”她说,周围的同志对这类“陈世美”是瞧不起的。至于这类婚姻到底有多少,因缺乏档案记载,记者无从知晓。

  由于文化、素养等因素的差异,相对城市来说,农村落实婚姻法进程显得比较缓慢。直到上世纪70年代中期,一些地区的农村青年男女,仍在努力追求婚姻自由,而此时距婚姻法的颁布,已经过去了20多年。

  采访中记者听到这样一件事,1975年,商丘虞城县刘集乡有个叫刘红朗的小伙子,跟一个姑娘自由恋爱。女孩的父母嫌刘红朗出身不好,坚决不同意两人结合,但女孩发誓非刘不嫁,两人经常隔着墙头传字条互诉衷肠。他们的关系维持了一年多,仍然没有结果,两人一商量,偷偷跑到郑州,向省妇联反映了情况。省妇联的同志认为他们情投意合,符合结婚条件,马上向当地妇联打电话,请他们协助做好女方父母的思想工作。后来,在省、市和虞城县妇联的关注下,两人顺利拿到了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那天,当地妇联还派代表前去祝贺,一出苦尽甘来的“逃婚记”,就这样成就了一桩美好姻缘。

  尽管婚姻法在推行之初为许多人的习惯性思维所不能接受,导致了一些悲剧的发生,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潮流不可逆转。在婚姻法的指引下,众多两情相悦的男女追求幸福的道路越走越平坦。

  今天,婚姻自由早已深入人心。(孟冉)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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