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称是某企业法律顾问的重庆人况力彬花了50元诉讼费,将“学术超男”易中天推上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被告席。理由是:易中天的《品三国》(上)差错率超过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低于万分之一的规定(即全书23万字错误不得超过23个),被连带告上法庭的还有上海文艺出版社和重庆书城。况力彬日前更表示:将会在下一步起诉于丹,“目的是希望出书者更有责任心”。(据1月5日《重庆晚报》报道)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便易中天的《品三国》(上)出现些微疏误,在我以为,也是人之常情。当然,也诚如况力彬所言:“他是大学教授、是学者,这样的人本应严谨;……是国内影响很大的公众人物,应该起到示范作用;……现在已经通过《品三国》赚了不少钱,还登上了作家富豪排行榜,更应该对读者有责任心。”但是,况力彬既以之为出错,则也大可“疑义相与析”,与易中天先生进行商榷;相信所指错误若核定属实,易中天先生自亦当有实事求是之态度、虚心接受之雅量。而为求“他能主动为此事作出说明”、“希望出书者更有责任心”,即将著者告上法庭,以求解决,却显然并非“华山只此路一条”。
而既告上法庭,那么所争者,即当为权利,——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之九《无讼》篇中所称:“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要是易中天的《品三国》(上)差错率确实超过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低于万分之一的规定,那么,况力彬自亦可认为所购图书属“产品伪劣”,进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维护权益。可是,观乎况力彬所言:“将索赔金额定在2050元,是不想让人误会自己是求财,不然就定在9999元了”、“索赔并不是我的最终目的,我也不需要易中天为此事道歉……”,显见其志并不在此,那又告什么告呢?
而莫说“将索赔金额定在2050元”,就是“定在9999元了”则又如何呢?须知以今日之易中天先生,版税可是动辄以十万、百万计,不过九牛一毛而已。错了,就是错了,没错,就是没错,是就是,非就非;正如费孝通先生所称:“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若出错而是否能承认,首先关涉的是一个学者的职业操守问题,乃至任何一个普通人的道德品质问题,而却绝非首先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以指向解决权利纷争的诉讼手段,冀望达到满足道德期许——“他能主动为此事作出说明”的目的,本身就是不无错位、或在缘木求鱼之举。譬如2004年郭敬明、庄羽著作权纠纷一案,纵然判定剽窃成立,郭敬明亦是只赔钱,而拒不道歉,如之奈何?何况比较而言,易中天不过些许硬伤而已。
而易中天的《品三国》(上)差错率,又是否超过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低于万分之一的规定了呢?——“记者注意到,在况力彬提供的错误清单中,目前只有十处,共计19个错、漏字,尚未超过23个(即万分之一)的标准。”,也就是说,尚未涉及对况力彬构成权益侵损问题。然而,况力彬却已是“主题先行”,“告”字当头,“小心的求证”尚未塌实,“大胆的‘诉状’”即已递上了……对此,况力彬的解释是:“虽然还没有找齐,但依照法律程序,即使我现在只找到1处错误,依然可以告易中天,只是最终会败诉。”,又称“索赔金越高,诉讼费用也就越高……现在他索赔2050元,即使输了也只损失50元。”,全然一副反正本小,“不告白不告,且先告起来”的架势。——固然,况力彬是有此虽知“只是最终会败诉”而照去“败诉”的权利,可是于其本人而言,难道不是有逾常轨、非理性?而于司法资源而言,难道不是涉及浪费?而于易中天先生而言,难道不是在草率行事,对之横加了无谓之搅扰?
对名人,也爱护一点,——至少不要妄起“无名之师”,好不好?!——忽想起郁达夫先生悼鲁迅时的名言:“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可悲的民族,而一个拥有英雄而不知道爱戴他拥护他的民族则更为可悲。”援引于此,自知当是言重了;然而道理,却亦是相通的。(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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