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和网络上热炒了将近一年的"余华《兄弟》涉嫌剽窃"一案,终于在10月19日由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长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原告负担。
发难--指责抄袭
记者在搜狗网站上输入"余华《兄弟》涉嫌剽窃",竟然多达三万网页,标题也是五花八门,刚开始还有"涉嫌"二字,后来干脆就是"余华《兄弟》剽窃……"。
此案最先由黄守愚在其博客上发难,指控余华《兄弟》与山东滨州市交警王长征的网上小说《王满子》有55处相同和相似,(后来又变成了80多条和130多条证据,)然后由《王满子》的作者王长征在滨州中院起诉,声称余华小说《兄弟》与自己所著的《王满子》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相似或相同,在人物、情节结构、词句等方面也存在相同或相似,导致两本书在整体上形成了实质性的相似。王长征将滨州市新华书店列为第一被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列为第二被告,余华列为第三被告。
有记者采访原告:为何将涉嫌剽窃的余华列为第三被告,而不是第一被告?原告声称是为了表示对余华的尊敬。记者询问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称这是诉讼技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抄袭或者剽窃的责任除了作者外,只是认证到出版社,理由是"未尽注意事项",并没有提出对书店的责任追究。如果原告不把滨州新华书店列为第一被告,王长征只能到上海或者北京去起诉了。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北京上海,显然对原告不利。
较真--作品对比
记者在网上搜索,看到最早报道此案判决的是中国法院网,10月22日的报道里有这样一段文字:"经法院查明:2004年7月7日,原告王长征将其独创作品《王满子》发表于'百灵文学网',小说共十二章,近10万字。讲述了从"文革"到今天的40年间,发生在山东某小镇王流村一个由奶奶、父亲、母亲、哥哥和弟弟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叙述了从红色的狂热、人性的丧失到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这样两个时代的巨大弯折。2005年8月,小说《兄弟》(上部)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余华,2006年3月该社又出版《兄弟》(下部),上、下部共计51万字。小说主要描写了江南小镇两兄弟宋钢和李光头从'文革'至今的命运变迁。"记者仔细阅读了判决书,却没有找到"叙述了从红色的狂热、人性的丧失到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这样两个时代的巨大弯折。"这句话。
描写最近这几十年历史的小说比比皆是,比如东西的《后悔录》等等,而"描写了一个由爷爷或奶奶、父亲、母亲和兄弟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更是千千万万,余华此前的三部长篇小说《在细雨中呼喊》、《活着》和《许三观卖血记》都是这样的人物设计,他更早的作品《现实一种》就是写两个亲兄弟的故事,而且也是一个由爷爷或奶奶、父亲、母亲和兄弟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如果描写亲兄弟的故事就是抄袭,那么《王满子》抄袭了余华的《现实一种》,因为《王满子》里就是两个亲兄弟,余华的《兄弟》里是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只要上网读一下王长征的《王满子》,就会知道,《王满子》的故事是从明代洪武年间写起的,不是从文革开始的,在全文十二章里面,整个第一章都是在写五百年前的事情。
记者在搜索相关网页时,看到一条十分有趣的消息,原告王长征在起诉余华《兄弟》抄袭自己所著的《王满子》同时,还代表马尔克斯指控余华的《许三观卖血记》是抄袭《百年孤独》的,证据只有一条,说余华小说中流泪的描写是抄袭马尔克斯流血的描写......
记者查阅所有网页,发现余华始终保持沉默,就是在其博客上也是只字未见。记者以为余华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起诉王长征。就像网民所说"不能让王长征之流告了白告",身为国家公务员,又是滨州交警支队宣传科长的王长征岂能随便诽谤他人?
判决--部分相似并不相同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长达16页,前面11页介绍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证据和双方律师的质证过程,然后才是法院审理后的判决理由,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指控《兄弟》抄袭《王满子》能否成立,首先要对涉案两部作品的内容进行比对。原告证据4列举的83处相似之处的描写分为几种情形。
一类是一般性的短句描写,这些短句并非两部小说中的原话,系原告对书中相应内容的提炼、总结。如原告证据列表第65:
《王满子》:父亲的姐姐在沈阳工作。
《兄弟》:父亲的姐姐在上海工作。
诸如此类的表达还有列表中的第39、67、71、73、74、75、 76、80等,这些均是文学作品中的一般性描述,不是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类是段落描写上并不相似的,原告证据列表第7:
《王满子》:我奶奶是这个家里的留守者,打开早晨的屋门,她一只手端着尿盆,一只手提溜着我,先把我放在宽敞的院门过道里。
《兄弟》:宋凡平提着四十斤的大米就像是提着一只空篮子似的轻松,他的左手一把将李光头抱起来,驮到他的肩上,让李光头的双手抱住他的额头。
类似于上述段落中的表达,两部小说中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还有列表中的第6、9、16、20、21、23、27、32、41等。
还有一类是语句结构上或段落寓意上有相似之处的,如原告证据列表第34:
《王满子》:王保春两年以后回到家乡,穿的是一身工作服, 带着工人阶级的样板,他还把第一辆自行车带进了王流村。那些热血青年围绕在自行车旁,听王保春讲述它前进的原理,后来又拿它做比喻,说道了"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螳臂挡车者必被历史的车轮轧得粉碎。"他还演示着骑上自行车,那种飞的速度令青年们热血沸腾,算起来我就是那时作为革命的种子被王保春播散在李余珍的体内。我在第一次看清了王保春的面孔时,他就是用这辆自行车把我从东坡桥带到了我们家门口,我也是第一次有了飞行的记忆。
《兄弟》:宋钢从此春风得意,他骑着永久牌自行车风驰电掣,在我们刘镇的大街小巷神出鬼没,亮闪闪的自行车晃得我们刘镇的群众眼花缭乱,他还时时按响车铃,清脆的铃声让群众听了不是吞口水就是流口水。
上述段落表达,或是以一种排比句式,或是以一种典型喻象,在语句结构或词句表达的基本要素上有相似之处,但类似这种段落出现在两部书中的次序是完全不同的,同时也是无序的,即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而且,与原告小说相似之处的描述在《兄弟》中是不连续的,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表达。
其次对两部书在结构安排上进行比对,《王满子》在篇章结构上比较松散,其分为十二个章节,每一章都叙述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故事,每个章节都能独立成篇。《兄弟》则始终以宋钢、李光头兄弟二人的命运变迁为主线,其他的人和事都是围绕这条主线的发展变化展开的,整部小说的故事性、连贯性都比较强。因此原告主张两部作品在故事情节、结构上相同或相似亦不能成立。
再次,长篇小说作为一种叙事性文学体裁,其特点是篇幅长,容量大,情节复杂,人物众多,能够在比较广阔的范围内多方面的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活面貌。小说《王满子》近10万字,原告列举的83处"剽窃"字数约5000字;《兄弟》51万字, 原告主张侵权证据字数仅占余华《兄弟》总字数的9.7%0型即不 到1%。显然以5000字抄袭文字证明一部51万字的小说在故事、情节、场景、人物、故事情节结构等方面与之达到整体上相似是难以成立的。
经对原告《王满子》与被告《兄弟》比对,原、被告的作品确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选择了一个相同的时代背景,都是从"文革"到今天信息时代四十年的时间;都是描写了一个由爷爷或奶奶、父亲、母亲和兄弟两人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但上述时代背景、人物关系及人物特征这些作品元素系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观念的表达而不是思想观念本身。在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才属著作权权利保护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应具有独创性。原告所举被告作品与其相似的83处中,有些是不相似的,有些相似之处是不连续的,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表达, 两部小说达不到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另外,被告《兄弟》一书"语言充满了反讽意味、追忆的叙述方式、童年记忆的运用"等都沿袭了余华作品的基本特色。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这表明了余华作品的独创性。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余华剽窃其作品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王满子》系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余华剽窃不成立。基于余华侵权不成立的事实,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及滨州市新华书店也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长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10元,由王长征负担。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全面驳回了原告王长征声称"被告余华小说《兄弟》与自己所著的《王满子》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相似或相同,在人物、情节结构、词句等方面也存在相同或相似,导致两本书在整体上形成了实质性的相似"。对其所谓的83条证据也是全部驳回。判决后,记者几次电话联系余华,其手机已经转到秘书台,再联系原告方面,也没有成功。对此判决,有人认为余华不会上诉,因为他可以在今后两年内随时随地起诉原告;至于原告王长征,更不可能上诉,他若是理直气壮,可以在北京上海起诉,也不会处心积虑地将此案拉到滨州。 (彭诚 郑博超)